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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系信托公司向离职员工追索22余万元个税手续费奖励,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告败诉。这起信托公司“逆向讨薪”的典型案例,揭示了信托公司薪酬(追索)管理的核心边界:内部审计认定的“违规发放”,可否成为向劳动者追索已得报酬/奖金的依据?

本文基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某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梳理归纳,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案情速递:五年发放的奖励款,离职两年后遭追索

202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信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向离职员工Z某追索22余万元“个税手续费返还专项奖励”缺乏依据。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一审(信托公司)败诉、二审维持原判,信托公司“逆向讨薪”终未获支持。

从本案法院说理论证与裁判结果来看,信托公司内部审计认定的“违规发放”,不会“当然产生”向劳动者追索的法律效力。

案件回放:一笔发了5年的专项奖励款,离职后突然被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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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争议:信托公司认为该笔专项奖励款违规发放,员工是否必须退还?

法院裁判:逆向追索的“三重门槛”

二审判决从主体资格、制度依据、过错责任三个层面,否定了信托公司的逆向追索请求。

(一)领取资格:Z某是否属于应奖励人员?

  • 公司主张:Z某主要负责招聘,偶尔才参与个税工作,不符合“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的条件。

  • Z某抗辩:其作为人力资源部员工,薪酬发放、个税缴纳及税务对接是本职工作,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条件。

  • 法院认定:Z某任职人力资源部,薪酬发放、个税扣缴申报属其工作职责;且信托公司后续制定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分配方案》,仍将人力资源部个税工作人员列为奖励对象。据此,Z某具备领取资格。

  • 规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二)追索依据:集团/公司制度是否适用于Z某?

  • 公司主张:作为央企下属企业,可直接适用国资委《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上级集团制度;且上级审计明确要求“应追尽追”。

  • Z某抗辩:(1)国资委文件2018年才施行,无溯及力;某信托公司不是央企,不适用国资委文件;(2)上级集团制度未转化为公司制度,对其无约束力;(3)奖励发放经过集体审批,非某高管个人决定;(4)不能事后倒追,新方案仍确认人力资源部为奖励对象;(5)区别对待:审计仅要求高管退回,却向普通员工追索。

  • 法院认定:三点理由否定该信托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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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观点:内部审计意见、党委决议均属信托公司的管理文件,不能“简单替代”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

(三)员工要不要为公司管理失误买单?

  • 公司主张:即便Z某无过错,作为“违规所得受益人”也应返还。

  • Z某抗辩:其系基层员工,无决策权,工作表现优异,离职时各部门均审批同意,未提及任何返还要求;公司未按制度履行核查、告知程序。

  • 法院认定:审计指出的全部问题,即超范围发放、未纳入工资总额、未经集体决策等事项,均属信托公司自身内部管理疏漏。Z某作为基层员工,对奖励发放无决策权、无重要影响力,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且Z某离职时,各部门审批流程均未提及返还款项,佐证公司当时认可发放行为。

  • 关键细节:信托公司主张奖励“未经集体决策”,但未能提供2016-2021年完整审批文件;Z某则指出,2019-2020年分配方案有公司高管层多人多级签字,并非个人擅自决定。

裁判要旨:信托薪酬管理的三条边界

本案判决为信托公司的薪酬管理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核心在于厘清三条边界:

1.内部治理责任≠劳动者责任

国企(信托公司)须遵守工资总额管理、“三重一大”决策等监管要求,但违规后果的承担应区分层次——审计发现的发放范围过宽、未纳入工资总额、未经集体决策等问题,属公司自身治理缺陷,应通过内部问责、制度完善等路径解决。信托公司将内部管理问题简单转化为向无过错员工“逆向讨薪”的依据,混淆了公司治理责任与劳动合同义务,实质是把公司治理责任转嫁给了劳动者。

2.上级制度≠本公司制度

上级集团公司(母公司)规章制度对下属公司(子公司)的员工是否具有当然的约束力,需经法定程序进行转化传导。本案中,上级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未经民主程序转化为信托公司自身制度,亦未向员工公示,法院认定其对Z某无拘束力。“央企系”身份不能直接豁免用人单位的民主程序义务,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规性缺一不可。

3.事后整改≠倒追既往

信托公司事后发现的制度漏洞,不能作为否定既往发放行为效力的依据。Z某基于持续五年的发放惯例形成合理信赖,且离职时该信托公司各部门审批均未提出异议,该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合规管理的重心在于事前建章立制、规范流程,而非事后“秋后算账”。

实务启示

  • 对信托公司:合规要“前置”,追缴要“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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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信托从业者:权益要“留痕”,异议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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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案的价值,在于厘清了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缺陷与信托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权利边界。信托公司的国资监管要求、内部审计整改,须通过合法的制度程序和劳动合同机制落地,不能简单转化为向其员工“逆向讨薪”的依据。

对信托公司而言,薪酬合规的重心在“治未病”:制度前置、程序完备、对象明确,才能避免“发放时无异议、离职后追索难”的困境。

对信托从业人员而言,合法取得的劳动报酬(含奖金)受法律保护,面对缺乏制度依据和程序保障的逆向追索,有据可依、有理可争。

作者:虞臣伟、杨剑、刘晓雪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