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证监会同时公布了两件事,一件是天风证券的超级大罚单,另一件是三家券商的“黄牌警告”。
事件一:天风证券的大案——股东把公司当成了“提款机”
【干了什么坏事?】
说白了,就是天风证券的前任大股东“当代集团”,把天风证券当成了自己的私人银行。
违规输血: 2020年到2022年,当代集团缺钱了,就让天风证券通过各种隐蔽手段(比如自有资金、资管产品、买债券等)累计给自己和关联方借了超过90个亿。
隐瞒不报: 干了坏事还不想让人知道,这几百亿的关联交易,天风证券在年报里一个字都没提,这就叫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罚得有多狠?】
这次是真正的“顶格处罚”,下手非常狠。
公司层面: 天风证券被警告,罚款1500万。当代集团作为罪魁祸首,也被罚1000万。
个人层面: 这是最狠的。包括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在内的9名责任人,合计被罚了3480万。
终身禁入: 当时的董事长余磊、财务总监许欣,以及当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艾路明,这三个人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这意味着他们这辈子都不能再干金融这行了,职业生涯直接“死刑”。
业务暂停: 监管还打算暂停天风的部分业务,相当于给你按个暂停键,慢慢收拾烂摊子。
【现在咋样了?】
坏事是前东家干的,好在湖北国资已经接手了天风证券,换了大股东。公司现在的表态是:认罚、整改、吸取教训。所以公司不会退市,业务也正常,算是跟过去做了切割。
【划重点】
这个案子杀鸡儆猴的意思非常明显,监管层要传达的信号就是:谁要是把证券公司当成大股东的提款机,配合大股东造假,那就要做好被一锅端、被终身禁入的准备。
事件二:三家券商被发“黄牌”——财通、中天国富、太平洋
相比于天风证券那个“刑事案件”,这三家券商的问题更像是“行政违规”,被亮了一张黄牌警告,性质没那么恶劣,但也说明行业里毛病不少。
1. 财通证券
毛病: 内部审核走形式,对发行公司到底有没有钱还债这种关键问题核查不清,发完债券后也不管人家后续经营情况了。
通俗解释: 就像一个中介,只管把房子卖出去拿提成,至于这房子有没有质量问题、买家以后会不会断供,他根本不关心。
2. 中天国富证券
毛病: 质量控制和内核部门没干活,走过场。对发行公司的财务异常、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分析不深入,甚至债券发行的现场管理都很混乱。
通俗解释: 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形同虚设,对项目上的坑视而不见。开标现场乱糟糟,完全不按规定来。
3. 太平洋证券
毛病: 内核部门提了意见,项目组当耳旁风,问题不解决就硬上。对存续的债券项目监控不力。另外,资产证券化业务里,对基础资产核查也不严。
通俗解释: 内部纠错机制失灵,提了意见也不改。后面的跟踪服务基本没有。在更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上也出了漏洞。
【结论】
这三家券商的问题,主要出在债券业务的“内控”和“尽调”上,都是流程不规范、核查不到位、后续跟踪缺失的毛病。警示函虽然不像罚款那么疼,但会被记入档案,影响券商的评级和未来的业务开展,是一个严肃的提醒。
总结一下
天风证券: 是大案,涉及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性质恶劣,所以是重罚+终身禁入。
三家券商: 是小案,涉及业务操作不规范、内控不严,所以是警示函+责令整改。
监管的意图已经很明显了:
“追首恶、打帮凶”:谁搞事就抓谁,配合搞事的一起打。
全面收紧:不仅是天风这种大案要严查,像财通、太平洋这种日常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挨个敲打。整个证券行业都得老老实实合规经营。
证监会严肃查处天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布
近日,证监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违法为原第一大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湖北证监局拟依法对天风证券和当代集团合计处以250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480万元,对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天风证券时任董事长余磊、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许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天风证券及有关人员在业务开展、内控合规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北证监局拟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天风证券、当代集团及有关责任人员依规顶格作出纪律处分。
前期,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湖北省积极行动,当代集团所持天风证券股权已转让给湖北省有关企业,天风证券经营得以保障。此次处罚落地,将有利于天风证券进一步夯实公司治理、提高合规风控管理水平,促使其稳健经营。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合规风控是证券公司稳健发展的生命线。从天风证券违法违规案例看,一方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法利用证券公司融资、侵蚀证券公司利益,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突破合规底线、配合股东违法违规,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证券行业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加强公司治理和合规风控管理,持续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做到“不逾越底线、不唯利是图、不急功近利、不脱实向虚、不胡作非为”,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
证券代码:601162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05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号)。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 7 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磊、王琳晶、翟晨曦、冯琳、许欣: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 年 4 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 1.41% 的股东。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 5% 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0.12 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4.92 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 5 亿元股权意向金。
(三)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2021 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 3 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 3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3.98%;截至2020 年、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 亿元、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7.58%。截至 2022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 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 2014 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 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罚款;
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的罚款;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上述两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 2021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徐通禅,电话 027-87466028,传真 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湖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国有控股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完善治理体系,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12日
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质控内核履职不到位;二是发行承销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波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等重要风险事项分析核查不充分,个别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三是个别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12日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对质控内核提出的意见回复不到位,内核未实行闭环管理;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三是个别ABS项目基础资产转让核查不充分,存续期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经营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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