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肇事司机对行车记录仪的存在及视频内容作出矛盾陈述(第一次称“没有”,第二次称“有但无视频”),而公安机关未核查时,需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为依据,通过“确认程序违法—补充核查证据—追究责任—反馈结果”四步流程处理,核心是纠正执法疏漏、固定关键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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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依据:未核查行车记录仪属于“未履行全面收集证据义务”
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含事故发生过程、驾驶人操作、路况等关键事实),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
- 《规范》第四十九条(现场勘查全流程规范):
- 交通警察应当“客观、全面勘查现场,及时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包括“电子数据(如行车记录仪、车载GPS)”;
- 《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现场勘查):
- 勘查内容应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相关痕迹物证、电子数据”;
- 《规范》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配合调查):
- 当事人(含肇事司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矛盾陈述需进一步核查。
未核查行车记录仪违反“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要求,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不公,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二、处理步骤:“四步流程”依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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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确认“未核查”事实,固定程序违法证据
- 操作要求
- 调取执法记录:查阅事故现场处置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确认交警是否询问过“行车记录仪”相关问题,是否对司机的两次矛盾陈述(“没有”→“有但无视频”)进行核查;
- 核查勘查记录:检查《现场勘查笔录》《证据提取清单》,确认是否包含“行车记录仪检查”内容(如“检查车辆是否安装行车记录仪”“提取存储卡”等);
- 固定矛盾陈述:整理司机两次询问笔录(第一次“无行车记录仪”,第二次“有但视频丢失”),作为“需补充核查”的直接依据。
- 结论:若执法记录、笔录、勘查记录均未体现“核查行车记录仪”,则确认“未核查”的程序违法事实。
立即启动补充勘查,按《规范》第四十九条(电子数据提取)、第五十条(证据固定)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核查“行车记录仪是否存在”
- 现场检查:对肇事车辆(含车内、后备箱)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安装行车记录仪(包括隐藏式设备);
- 询问相关人员:向车辆所有人、维修人员、乘客核实“车辆是否长期安装行车记录仪”;
- 调取购车/维修记录:通过车辆登记信息、4S店维修记录,确认是否原厂自带或后期加装。
- 物理提取:若行车记录仪存在,立即提取存储卡(SD卡)内置硬盘,用专业设备(如只读读写器)复制数据(避免原始数据被篡改);
- 技术恢复:若存储卡为空或显示“无视频”,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据恢复(排查是否被删除、格式化);
- 功能检测:检查行车记录仪是否正常通电、录像功能是否启用(如“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 对比陈述与证据:若提取到视频(含事故过程),则司机“无视频”的陈述虚假;若未提取到视频(如从未安装、已删除且无法恢复),则第二次陈述“有但无视频”部分真实;
- 调查视频去向:若视频被删除,询问司机“是否故意删除”,调取车辆近期活动轨迹(如GPS定位),确认删除时间是否与事故相关。
- 对肇事司机
- 若故意隐瞒“有视频”事实(第一次称“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 若视频显示司机存在酒驾、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第七十七条(毒驾)等处罚;
- 若视频证明“顶包”(实际驾驶人与陈述不符),按《规范》第四十六条“驾驶人识别”锁定实际驾驶人,追究顶包者与司机的连带责任。
- 对原办案交警
- 因“未核查行车记录仪”导致证据灭失或事实不清,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履职不力”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若故意放纵司机隐瞒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 对肇事司机
- 若无法合理解释“视频删除原因”(如“误操作”),推定其“故意销毁证据”,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处罚;
- 若视频恢复后显示司机违法(如闯红灯、未避让行人),按违法事实处罚。
- 对原办案交警
- 未核查“视频删除”可能性,属于“调查不全面”,需补充调查并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
- 对肇事司机:第二次陈述“有但无视频”属于“虚假陈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谎报案情”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 对原办案交警:需向当事人说明“未核查”的理由(如“司机第一次陈述后未进一步追问”),但需完善后续调查(如通过监控、证人证言还原事故)。
- 书面反馈:出具《补充核查报告》,载明“行车记录仪核查过程、证据提取结果、责任认定依据”,送达当事人(含受害人、肇事司机);
- 救济告知:告知当事人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收到认定书3日内),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主张权利(若因未核查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 公开透明:对核查过程(如数据恢复报告、鉴定意见)允许当事人查阅(涉密内容除外)。
- 全程记录补充核查: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车辆、提取存储卡、数据恢复、询问司机”全过程,确保程序合法(见《规范》第四十八条“执法记录要求”);
- 引入专业支持:数据恢复、视频鉴定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报告需加盖公章并入卷;
- 时效要求:补充核查应在受理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杂的数据恢复可延长至30日),避免久拖不决。
公安机关未核查肇事司机矛盾的“行车记录仪”陈述,属于未履行全面收集证据义务的程序违法。处理时需先确认违法事实,再补充核查行车记录仪的存在与数据,根据结果追究司机虚假陈述责任、交警失职责任,并向当事人反馈结果。核心是通过“程序补正+证据核实”,确保事故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参考条款: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陈述核实)、第四十九条(电子数据提取)、第五十条(证据固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现场勘查内容)、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异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伪造证据、谎报案情);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履职尽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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