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郑本香 张海陵 记者 刘媛)只因一句急切的“快走”,男子为摆脱纠纷纠缠,在派出所门口催促司机驾车驶离,致使另一男子被车辆拖行摔倒受伤。事后两人以伤者自行拉车门为由拒绝赔偿,伤者将二人一并诉至法院。近日,泰州中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终审认定司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乘车人指使危险驾驶,双方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9月30日中午,顾某为替儿子小顾讨要与周某合伙生意的利润分成上门理论,周某提议去派出所调解,顾某生怕其脱身,执意跟随。周某联系司机陈某驾车前往派出所,顾某紧随坐上副驾驶座位同行。双方在派出所未能化解纠纷,顾某便在门外等候,紧盯大门防止周某溜走。一小时后,周某走出派出所,见顾某仍在,加快脚步向车辆走去,还小跑起来想摆脱对方,坐上汽车后座后催促陈某“快走快走”。

顾某伸手拉车门时,陈某已按周某吩咐踩油门出发。顾某下意识紧抓车门把手,被车辆拖行数米后松开摔倒。陈某见状紧急刹车,二人下车发现顾某头部流血,当即拨打120。顾某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血肿、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20277.53元。事后顾某多次与陈某、周某协商赔偿,二人以“顾某自行拉车门”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协商无果。最终,顾某将二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上述损失。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周某教唆陈某违法驾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顾某受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周某连带赔偿顾某各项损失共计16222.02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周某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辩称,自己是按照周某的吩咐开车,且顾某拉车门的行为属于故意危险行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则认为,自己只是让陈某“快走”,并未教唆陈某违法驾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遇到纠纷时,双方应保持理性,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急于摆脱纠缠而采取危险行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无论何种情况,都应严格遵守安全驾驶规范,在启动车辆前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杜绝侥幸心理;对于乘车人而言,也不得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