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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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为核心逻辑,明确了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地域边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便于侦查、便于诉讼”诉讼价值的集中体现。其内涵需从性质定位、核心要素解析、价值导向、实践意义四个层面系统解读:

一、性质定位:地域管辖的“基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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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母条款”,承接《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将“审判管辖”转化为“侦查管辖”,明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空间边界

  • 功能定位
  • 确定“默认管辖”:以“犯罪地”为优先管辖地(因犯罪地是证据、证人、现场的集中地,便于侦查);
  • 赋予“灵活选择权”:允许在“居住地更为适宜”时调整管辖(平衡侦查效率与诉讼便利);
  • 预留“特别规定空间”:通过第二款明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网络犯罪、专门管辖的特殊规则)。
二、核心要素解析:两款规定的逻辑关联与内涵

本条分两款,从“一般规则”到“特别优先”,形成“基础+例外”的地域管辖体系

(一)第一款:“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核心:明确地域管辖的优先顺序灵活调整条件,解决“哪里管”的问题。

1. “犯罪地”的认定:广义的“犯罪行为关联地”

“犯罪地”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管辖地,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条及《规定》第十六条,包括:

  • 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预备地(如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犯罪行为实施地(如盗窃的现场、杀人的地点)、犯罪销赃地(如出售赃物的市场);
  • 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如被害人受伤的医院所在地)、间接结果发生地(如被害人精神失常的住所所在地)。
  • 示例: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地”包括诈骗话务窝点所在地(实施地)、被害人转账银行所在地(结果地)、诈骗网站服务器所在地(预备地)。
2. “居住地”的认定:“户籍+经常居住地”

“居住地”是辅助管辖地,优先顺序为:

  • 经常居住地: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无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3. “更为适宜”的适用情形

“可以由居住地管辖”的关键是“适宜性”,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常见情形包括:

  • 便于侦查: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便于传唤、讯问(如嫌疑人在外地打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易找到其本人);
  • 便于诉讼:被害人、证人在居住地更集中,或案件涉及当地群众利益(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居住地管辖更利于调解);
  • 避免不利后果:犯罪地处于偏远地区,侦查资源匮乏,而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更强的侦查能力(如跨境犯罪中,嫌疑人在国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易协调国际协作)。
(二)第二款:“特别规定优先”

核心:明确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则优先于一般原则,解决“例外情况怎么管”的问题。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法律:如《海警法》第十八条(海警管辖海上犯罪)、《军队保卫部门管辖规定》(军队内部犯罪);
  • 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犯罪的“多重犯罪地管辖”);
  • 规范性文件: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职能管辖的例外)、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的专门管辖规定。

示例

  • 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由犯罪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等)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地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
  • 铁路运输犯罪: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即使犯罪地在地方行政区域);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特别规定优先于公安机关的一般管辖)。
三、价值导向:平衡“侦查效率”与“诉讼便利”

第十五条的规则设计,本质是“实用主义”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承载三重核心价值:

1. 便于侦查:以“犯罪地”为核心

犯罪地是证据的原生地(如现场痕迹、证人证言、赃物),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能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查找证人,避免证据灭失(如杀人案的现场需立即勘查)。

2. 便于诉讼:以“居住地”为补充

若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固定生活基础,由居住地管辖能减少其“异地羁押”的成本(如传唤、提审更方便),也便于被害人参与诉讼(如出庭作证)。

3. 灵活适配:以“特别规定”应对复杂案件

现代社会犯罪形态多样化(如网络犯罪、跨国犯罪),特别规定能突破“犯罪地”的物理限制,适应新型案件的管辖需求(如网络犯罪的“云端管辖”)。

四、实践意义:指导公安机关“确定管辖”的行动指南

对本条的理解需落实到侦查实践,其指导意义体现在:

1. 明确“管辖选择的步骤”

  • :确定“犯罪地”——列出所有可能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如电信诈骗的窝点、被害人所在地);
  • :评估“居住地适宜性”——若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便于侦查,且居住地公安机关愿意管辖,可选择居住地;
  • 第三步:核查“特别规定”——若案件属于网络犯罪、铁路运输犯罪等特殊类型,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管辖规则。
2. 防范“管辖争议”
  • 协商优先: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如多个犯罪地),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规定》第十七条);
  •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如犯罪地与居住地都不愿管辖),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第十九条);
  • 移送管辖: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立即移送主管机关(如职务犯罪移送监察委),并通知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3. 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1:“必须由犯罪地管辖”——错!“可以由居住地管辖”是法定权利,只要“更为适宜”;
  • 误区2:“居住地就是户籍所在地”——错!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所在地;
  • 误区3:“忽略特别规定”——错!如网络犯罪的“多重犯罪地”需优先适用司法解释,而非简单的“犯罪地”。
总结

第十五条是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基础规则”,核心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特别规定优先”。其本质是通过“空间边界的明确”,平衡“侦查效率”与“诉讼便利”,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侦查。理解本条的关键是:

  • 记住“犯罪地”的广义认定(所有关联地);
  • 把握“居住地”的“适宜性”判断(便于侦查/诉讼);
  •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如网络、专门管辖)。

这条规则既是对《刑诉法》的承接,也是对公安实践的总结,为公安机关“找对管辖机关、办好刑事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