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陌陌(挚文集团)财报披露,需要补税5.5亿元。

公司采用VIE架构去境外上市,以前分红给境外公司,以前按照5%税率交税,以后都要按照10%税率交税。

在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中CFO表示:公司此前适用5%税率的做法并非个案。

所有采用VIE架构或境外架构的公司,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是不是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下面具体分析,并提供股权架构建议。

1.关于VIE架

由于互联网等少数行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如果去境外上市,外资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就会违反规定。

所以从新浪去美上市开始,他们发明了VIE架构,就是采用类似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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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内成立两家公司,一家是纯内资企业,通常由创始人等少数人持股,类似于股权代持。

比如图上的右边A公司,这家公司是做实体实际经营的,但美元基金、境外投资人等都不能在这家公司持股

(2)再成立一家左边的B公司,这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体业务的,美元基金、境外投资人等在这家空壳公司的最上层持股,真正的股权结构也体现在这家公司里,也是用这家公司去境外上市。

为了让这家空壳公司B公司有价值,就让B公司与A公司签一系列协议,把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B公司,并让B公司能控制A公司。

(3)AB两家公司并不存在股权关系,只是靠协议控制,这就是协议架构,也简称VIE架构。

但没有股权关系,只靠协议控制是不安全的,当年马云偷支付宝就是这么来的。

2.境外架构的税

正常情况下,多设一层架构就要多交一层税。

但开曼是避税天堂,而美可以接受开曼公司上市,所以很多去境外上市的公司都把上市公司设在开曼群岛。

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互联网公司设VIE架构去境外上市。

而不属于限制外资投资的餐饮等企业不需要设VIE架构,但海底捞也设了境外架构去港股,与VIE架构相比少了右边的A公司。

虽然开曼公司不用交税,但从境内取得的收入是要交税的。

假设用开曼公司直接持股境内公司,分红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从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分红,需要在境内税,正常税率是10%。

对香港公司有特殊规定,国税函〔2006〕884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持股内地公司达到25%的,香港居民企业从内地取得分红享受优惠税率5%。

但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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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去境外上市的公司,在香港设中间层就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

现在陌陌的香港公司就被认定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5%的优惠税率,需要按照10%税率补税。

除陌陌以外,还有很多其他公司都面临类似的公司,设空壳公司避税不管用了。

顺便吐槽一下:

在税务总局的官网,用文件标题搜索都搜不出原文,只能搜到新闻稿和解读,大家都是怎么搜的呀?

以前我是用肉眼一个个翻查,现在时间有限,没空这样去找,问元宝找的原文链接。

我也问了deepseek,让它提供税务总局的文件链接,但他提供的都是地方税务局或者自媒体的链接,还是元宝更靠谱哦。

3.提醒其他公司注意

现在去美上市已经不是上流,而去香港上市不需要设境外公司,直接用境内公司去香港上市就可以了,设境外公司再去香港上设要白白多交10%的税。

假设年利润1亿元,年多交1000万元的税,10年就多交一亿。

只是因为搭错股权架构就要付出如此巨大代价,但公司要付出多少努力才能赚回这1亿元?

股权架构做一次用一辈子,做对了可以省下千万上亿,做错了可能要多花几亿,有个老板因调整股权架构要交5亿的税。

老板们可以花一点精力去了解股权架构,不要被营销大师忽悠了。

股权架构需要结合股东情况和业务规划设计,我在《股权进阶》书里介绍了适合不同情况的四种股权架构。

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设计,并提供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控制权、融资等服务。

管理专业出身,25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本人以不打官司解决问题为主业,曾帮百亿营收企业解决股权问题,他们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找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