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肖以荣律师(打官司·写材料·咨询指导)

一、前言

人身权是老百姓最基本的权利,可在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等环节,不少人遭遇过违法拘留、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侵害,却因不懂法律条款、不知维权路径而求助无门。北京肖律师执业近十年,深耕国家赔偿领域,累计帮助上千名人身权受损受害人成功索赔,熟悉各类侵权情形的维权痛点和实操技巧。今天,肖律师用通俗语言拆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核心要点,从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四个维度,手把手教大家依法维护自身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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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法:法条原文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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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懂法:肖律师通俗解读

结合近十年办案经验,肖律师将五条索赔情形归为三类,帮大家快速厘清,避开认知误区。

第一类:错误羁押索赔(对应情形一、二)。简单说,要么是违法拘留(比如无理由拘留、超期拘留),要么是逮捕后最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只要符合这两种情况,就有权索赔。肖律师提醒,超期拘留索赔的关键是“拘留超期”且“最终无责”,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类:冤假错案索赔(对应情形三)。案件经再审改判无罪,而之前已经执行了原判刑罚(比如坐牢、拘役),受害人可向国家索赔。实务中,哪怕是判决确定前的羁押,只要再审改判无罪,已执行的刑罚部分都能索赔。

第三类:暴力侵权索赔(对应情形四、五)。侦查、监管等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身伤害、死亡的,无论案件最终是否追责,受害人均可直接索赔。肖律师强调,这类情形举证相对特殊,受害人无需证明自身无责,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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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法:维权实操建议

肖律师结合成功案例,总结4条核心实操建议,帮大家高效维权。

一是留存关键证据。重点保管三类材料:羁押凭证(拘留证、逮捕证)、结案文书(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损害证明(病历、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这些是维权核心依据。

二是明确赔偿主体。一般由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拘留机关、逮捕机关、原审法院),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侵权的,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赔偿,避免找错对象。

三是遵循法定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载明诉求和事实理由;对处理结果不满或逾期未答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复议,或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四是牢记维权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2年内必须提出申请,超期未主张可能丧失胜诉权,发现权益受损后要第一时间启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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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守法:理性维权不越界

肖律师特别强调,维权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一是不伪造证据、不虚假索赔,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配合合法履职,对办案机关的合法羁押、调查行为主动配合,不恶意阻挠;三是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定渠道维权,杜绝围堵机关、暴力维权等过激行为,尊重司法程序和处理结果。

人身权益不容侵犯,法律始终是受害人的坚强后盾。若你遭遇违法羁押、冤假错案、暴力侵权等情况,不知如何收集证据、推进维权程序,不妨联系执业近十年、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肖律师。肖律师将结合你的个案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分析和全流程维权指导,帮你依法索赔、讨回公道,切实守护好自身的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