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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郭婷) 2月1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等方式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将受到处罚。《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细则》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细则》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医药服务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药品耗材追溯码等;被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应当在相关责任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者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同时,《细则》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结算医疗保障基金且暂停拨付费用,直至定点医药机构配合调查时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疗保障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设置相应管理措施。
此外,《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可以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即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都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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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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