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5年8月的一天晚上,蒙某某(17岁)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车门未锁,遂产生贪念欲盗窃车中财物,于是拉开车门翻找车内物品盗走现金4700元。公安机关抓获蒙某某后,鉴于案件情节较轻,蒙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6年1月,蒙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回到册亨县,不思悔改下又故技重施与黄某某(15岁)、岑某某(15岁)合谋在册亨县城区拉车门盗窃,三人趁深夜人少沿路对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拉车门,发现车主忘记上锁的车辆就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共拉开五辆车盗得现金1350元和香烟,后三人将盗得的财物全部挥霍。1月15日,册亨县公安局抓获蒙某某、黄某某、岑某某三人,对黄某某、岑某某处行政拘留15日,对蒙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册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册亨县检察院依法对蒙某某批准逮捕。
02普法课堂解读
年龄不是“护身符”,随手一“拉”可能要面临多种法律后果。
1.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治安处罚: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规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样可以执行拘留。
3.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4.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03检察官寄语
致青少年:莫因恶小而为之,勿以侥幸而蹈之,要树立正确三观,广交益友,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守住人生成长的法治底线,向阳向善而行。
致家长: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家长要承担起监护责任,做孩子成长的引路人。
致广大车友:防备之心不可无,停车后务必锁好车窗、车门,切勿把现金等贵重财物放置车内,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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