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肖以荣律师(打官司·写材料·咨询指导)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征收工作进入实质阶段的“官方信号”,直接关系被征收人何时维权、如何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告的法定要求、核心内容及附带效力,为老百姓读懂征收信号、启动维权程序提供了精准指引,是征收维权路上的“重要路标”。
一、学法:牢记法条原文,明确公告核心
《条例》第十三条原文: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一条的关键信息需牢牢记住:公告是法定义务,行政复议、诉讼权利是公告核心内容,房、地权利同步变动。
二、懂法:拆解公告要素,明晰权益边界
解读第十三条,需把握“公告要求”“核心内容”“附带效力”三个维度。首先,公告具有“及时性”和“公开性”,“及时”通常指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要求在征收范围现场、政府官网等渠道公示,确保每一位被征收人知晓。其次,公告必须载明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方式等),二是维权权利(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的法定期限),缺失任一内容均属违法。最后,房、地权利“同步变动”是法定结果,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单独办理收回手续,但这以合法征收为前提,违法征收不产生此效力。
三、用法:紧盯公告细节,激活维权权利
运用第十三条维权,核心是“查公告、核内容、守时效”。一是核查公告合法性,若征收决定作出后未公告,或仅在非公开渠道通知,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公告原件及公示记录,以此主张征收程序违法。二是核对公告核心内容,重点查看补偿方案是否与此前征求意见修改后的版本一致,行政复议、诉讼的申请机关、期限是否明确,若发现内容缺失或与法定标准不符,可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三是严守维权时效,牢记公告载明的复议、诉讼期限,若对征收决定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期将丧失胜诉权;准备维权材料时,需留存公告照片、复印件等,作为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四、守法:理性对待公告,规范维权行为
守法是维权的基础,被征收人需规避两个误区。一方面,避免忽视公告效力,不要以“没看到公告”为由拖延维权,政府通过法定渠道公示后即视为送达,需主动关注征收信息,避免因自身疏忽错失维权时机。另一方面,拒绝违法对抗行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时,切勿采取撕毁公告、阻碍征收等过激行为,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配合征收部门的合法宣传解释工作,如实提供房屋相关信息,但对超越公告范围的要求可明确拒绝。
《条例》第十三条以公告为载体,既传递了征收信息,也明确了维权路径。从牢记公告要求到核查内容合法性,从严守时效激活权利到理性守法表达诉求,只要读懂这张“公告令”,就能在征收实质阶段精准发力,既清晰知晓自身权益,又能依法守护财产安全,让维权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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