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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未索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处罚内容

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3、处以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9365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