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 至 县 公 安 局
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周至县金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
公 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提高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我县“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人发〔2021〕35号)、《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5〕14号)、(周发改发〔202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实行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收费标准
(一)道路路内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等车辆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放,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监督管理
(一)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
(二)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应听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调度,根据划定区域及车辆停放方向依次停放车辆;对违规停放车辆行为,公安交警及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辱骂、威胁、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打击。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至县公安局
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周至县金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2日
来源:周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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