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证监会连发三张“罚单”,对财通证券、中天国富证券、太平洋证券等3家券商,均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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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方面,3家券商均因债务业务违规。其中,债券内控问题和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是3家券商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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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财通证券方面,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财通证券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

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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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方面,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中天国富证券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

一是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质控内核履职不到位。

二是发行承销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波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等重要风险事项分析核查不充分,个别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

三是个别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也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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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方面,证监会指出,经查,发现太平洋证券同样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

一是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对质控内核提出的意见回复不到位,内核未实行闭环管理。

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

三是个别ABS项目基础资产转让核查不充分,存续期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