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宁的一家饭店,去年春节后遭遇了一场离奇火灾。监控拍下的画面让人哭笑不得——三个小男孩在店外放鞭炮,把点燃的小炮仗踢来踢去,其中一个还精准地把鞭炮踢进了汽车底盘底下。几分钟后,饭店后方浓烟滚滚,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了纸板、电瓶车,连停在旁边的汽车也没能幸免。

更戏剧性的是,事后被告上法庭的家长们振振有词:火灾原因不明,饭店自己“飞线充电”,老板灭火方式不对,凭啥全怪我们家孩子?

法院最后判决:三个孩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5.1万元,饭店自行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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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外来火源”,不等于能撇清责任

被告方第一个辩点是:消防救援大队的认定书写的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凭什么说一定是我家孩子放的鞭炮引发的火灾?

这话听起来好像挺有理,但法律上根本不是这个逻辑。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来就不是“必须100%锁定真凶”的刑事判决书,它的作用是指明火灾可能的成因范围,给后续调查定个方向。而在这起案子里,监控视频、燃放时间、起火时间、起火地点,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孩子就在饭店后门放鞭炮,鞭炮踢进车底,几分钟后那里冒烟起火。

这时候再来一句“不排除外来火源”,不是撇清责任,反而恰恰印证了因果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写得很明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放鞭炮的行为,直接引发了火灾的可能,证据链清晰到这种程度,还说不是你的错?

“饭店自己也有问题”,这话说对了一半

被告方第二个辩点更常见:饭店门口堆纸板,还飞线充电,老板自己拿水冲起火的油箱,这不是火上浇油吗?凭啥全让我们赔?

是的,饭店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灭火方式也确实不当——水冲油箱,油浮水面火势反而扩散。判决认可了这个过错,也确确实实让饭店自己承担了15%的责任。

但剩下的85%,可别想逃。

因为根本的逻辑是:没有你家孩子放鞭炮,饭店再堆一百个纸板箱也不会着火。安全隐患是“条件”,放鞭炮是“起因”,法律追究的是引发事故的那个根本原因,而不是“如果饭店没堆纸板就好了”这种假设。

这就好比一个人站在悬崖边,你把他推下去,你不能说“谁让他站那么近的”——站得近不是错,推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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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是个孩子”,不是家长的免责金牌

这些年有过太多类似的案子:孩子划了人家的车,家长说“他还是个孩子,不懂事”;孩子在学校打架伤人,家长说“老师没管好”;孩子放鞭炮烧了人家的店,家长说“饭店自己也有问题”。

说得好像孩子做的一切,都是别人的错。

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你是监护人,你就得负责。孩子不懂事,你也不懂事吗?

放任未成年的孩子在马路上放鞭炮,把鞭炮往车底下踢,这已经不是“不懂事”三个字能解释的了,这是监护责任的彻底失守。

5.1万元,平摊到三家,每家不到两万块。这个钱买来的教训,比让孩子挨顿骂管用多了。

这起案子最让人感慨的,不是5.1万这个数字,而是法院在判决里体现出的态度:不偏袒“弱者”,不纵容“孩子”,不放过“家长”。

过去那种“谁惨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歪风,正在被法律一点一点掰回来。

饭店有过错,自己担15%;孩子闯了祸,家长赔85%。该是谁的责任,一分都不含糊。

这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

所以各位家长,别再把“他还是个孩子”挂在嘴边了。孩子不懂事,你得懂事;孩子闯祸,你得兜底。

要么管好孩子,要么准备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