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被羁押了12天的媒体人刘虎、巫英蛟,终于在春节到来前,被同意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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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成都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网帖反映蒲江县相关问题的调查通报,对相关事件进行了逐一核实和通报,也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问题。这一通报,为社会大众客观看待整个事件、厘清各方责任,提供了最核心的事实依据。

通读通报全文,最直观的感受是,这起事件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实实在在“事出有因”。通报明确证实,商人王某某确因蒲江县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产生投资意向,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投资协议,这是整个事件的缘起,绝非举报方凭空虚构。

同时,调查也查实了地方工作的多项问题:蒲江县有关部门在项目招引中存在工作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时任蒲江县商务和物流局局长李某,不仅在招商中程序把关不严,还存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吃请的行为,已因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蒲江县公安局原政委彭某某向王某某借用钱款30万元的事实也是真实存在。

这些查实的内容足以说明,举报内容并非完全无据,背后确实存在地方行政工作的疏漏和干部作风的短板。也正是这些前期工作的不规范,给当事人造成了预期落差,成为后续矛盾发酵的重要诱因,这是看待整个事件不能回避的前提。

与此同时,通报也清晰厘清了网帖中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明确网帖中“蒲江县单方面否定招商协议”、“侵占别墅建设幼儿园”、县委书记“逼死教授”等问题均不属实。但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直接关系到事件后续的责任界定:这些不实信息并非发布网帖的自媒体人刘虎主观捏造,而是由事件当事人王某某讲述并提供。

从法律层面来看,诬告陷害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构陷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而刘虎的行为,顶多是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未尽到全面核实义务,即便发布的内容存在失实,其主观上并没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恶意。这种情形下,即便相关内容构成侵权,也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刑事追责的对象。

通报中还有一处细节,体现了事件的复杂性,也解释了当事人诉求的由来。官方指出王某某的资产并非“被冻结”,而是因违法建设未整改,被采取了限制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措施。从严格的法律术语来看,二者确有区别,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措施已经完全限制了当事人对房产的处置权,和普通人理解的“冻结”并无本质差异。

这份调查通报的发布,还原了事件全貌,也为后续案件的处理划定了事实边界,更带来了两个层面的重要启示。

其一,要厘清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既要杜绝恶意诬告,也要保护正常的监督权利。舆论监督是公民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方式,我们当然反对借监督之名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构陷他人的行为,但也绝不能因为监督内容存在部分失实,就动辄动用刑事手段追责。区分主观恶意与客观疏漏、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是守护舆论监督生态的关键。

其二,地方政府必须守住依法行政的底线,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很多类似的舆情事件,根源都在于前期工作程序不规范、责任不到位。只有把招商引资、行政执法、信访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做扎实、做规范,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少争议。

目前,刘虎、巫英蛟已经暂时重获自由。期待司法部门能依法审慎处理后续事宜,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守护好正常的舆论监督环境,让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