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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排
小编整理了沈阳
以及辽宁省部分地区的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起来看看吧
▶️禁燃区域:
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我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九条 重要节日、重大庆典和文旅项目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期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者洞口相通,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箱(300千克),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经由道路运输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起运地或者运达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处罚规定:
·对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5号)相关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朋友发现上述行为可以拨打110、12345进行举报。查实后,符合奖励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进入并关注公众号【沈阳本地宝】
在对话界面输入并发送【烟花爆竹】
可以获取沈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主城区范围:
含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
✅燃放时间规定:
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区域内的集中燃放点,在2026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禁止燃放区域内(集中燃放点除外)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
图源:鞍山公安
✅为方便居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预留出8个集中燃放点,分别为:
1.铁东区站前广场(火车站门前)
2.铁东区人民公园
3.铁西区鞍山工人文化宫门前广场
4.铁西区江苏大厦(江苏商会)南侧空地
5.立山区双山路团结北街路口西南角(原东方中学校区)
6.立山区孟泰公园南侧
7.立山区西简易大桥东南侧(电商基地对面空地)
8.高新区万达广场北侧空地。(根据除夕夜烟火秀活动安排,2月1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18时至20时,该区域禁止个人及其他单位燃放
*禁止燃放区域外倡导集中燃放,可以选择在运粮湖公园、奥体中心,万水河东北岸,南三环路南、杨柳河大桥至西鞍山地质公园等区域集中燃放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8_9gz-C3OEZS64IFpkUIlQ
✅燃放时间: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LPBMyWZWd2Mcskwwx6KTcQ
图源:摄图网_摄图网_700923429 仅配图
✅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期间,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政府决定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辽东路(沈营线文圣段)、宏伟路(含路东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兴旺路北段、先锋路北段
·南至沿山路、工农大街西段(含南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
·西至辽凤线(含沿线四里庄村全域)、南常路、前进街、胜利路、繁荣路(包括麒麟家园、繁荣家园、恒利新城、铁兵新苑一带)、沈海高速
·北至振兴路西段、望水大街范围以内(含道路两侧及路面)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示意图: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md4-EkwA5REPIAPYRPXTKw
▶️自2026年2月10日至3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对沈抚示范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实施临时管控:
·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李石街道、高湾经济区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拉古乡为允许燃放区域
·烟花爆竹燃放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管控要求,示范区域内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位
信息来源:
http://sfggcxsfq.ln.gov.cn/info/1118/10862.htm
图源:摄图网_700908504 仅配图
✅燃放时间:
·2月10日(腊月廿三)8时至22时
·2月16日(除夕)8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月17日(正月初一)至2月21日(正月初五)每日8时至22时
·3月3日(正月十五)8时至22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信息来源:
https://www.fuxin.gov.cn/content/2026/1040337.html
✅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六)8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中2月16日(农历除夕)、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3日(正月十五)全天不限时
·除限定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lYf3hsUQaHl8uRKaLMRHew
▌编辑:苏玖(康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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