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矛盾,助力社区和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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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住户王某与李某因王某家饲养的犬只咬伤李某家孩子产生纠纷,事发后李某向王某提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的要求,而王某虽认可自家犬只咬伤孩子的事实,却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王某承认是他家的狗咬伤了李某家的孩子,但他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家的狗只是不经意袭击了李某家的孩子,他已经尽力呼唤狗并迅速让狗远离孩子,且孩子在事发后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并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精神上的损失也主要是李某猜疑和恐惧引起的,并没有实质的经济损失。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对王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养狗是自由的,但不能侵害他人权益,饲养人需对犬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又与李某沟通,了解到其核心诉求并非单纯索赔,而是担忧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王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犬只管理。

后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引导王某当场向李某诚恳致歉,并承诺今后将加强犬只看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李某也表示谅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维护了邻里和睦,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筑牢了司法防线。(韩青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