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主动供述猎捕黄鼬、凤头鹰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交代凤头鹰去向,非法捕鸟者瞿某仍被罚37.3万元,遂向重庆市某市辖区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减轻处罚至5000元。
2月12日,司法部发布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将此案列为典型案例。
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黄鼬、凤头鹰
事情还得从2023年9月说起,某市辖区公安局发现申请人瞿某在禁猎期、禁猎区搭建猎网。经询问,瞿某自称抓到一只“麻老鹰”,经鉴定为凤头鹰,并带领民警扣押提取该活体野生动物;瞿某还主动供述此前曾捕获一只“铁鸟子”,经鉴定为日本松雀鹰(已放飞),两只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核算价值均为2.5万元;另供述捕获一只黄鼠狼(已摔死),学名黄鼬,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核算价值为800元,申请人提供了捕获视频和照片。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市辖区公安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在案证据、产生的损害及瞿某认罪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林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市辖区林业局经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的规定,对猎捕黄鼬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对猎捕凤头鹰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14.8倍罚款,两项罚款共计37.3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未充分考量主动供述情节,直接作出37.3万元罚款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及处罚幅度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瞿某猎捕黄鼬、凤头鹰的违法行为均系其主动供述,并主动交代凤头鹰去向,使执法机关得以及时实施保护,依法具备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同时,《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施行时间是2024年5月,在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尚未制定,原裁量基准又未对该类行为作出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未充分考量瞿某主观过错较小、未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等情节,直接作出37.3万元罚款,明显不当。鉴于上述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对猎捕黄鼬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从轻罚款2000元;对猎捕凤头鹰的行为,综合考量瞿某主动供述、未造成实质伤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两项罚款共计5000元。
坚持严的基调,但也需要结合违法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评价
本案是行政复议精准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过罚相当”法治原则的范例。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应当坚持严的基调,但也需要结合违法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针对行政机关机械适用裁量基准、忽视行为人主动供述、防止危害扩大等从轻减轻情节而作出畸重处罚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重因素,采取作出变更决定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不仅及时消除了“天价罚款”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处罚的公正性与公信力,还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护林职责等方式,将一名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者转变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规范执法、平衡处罚力度与教育效果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同类涉野生动物保护处罚案件的规范处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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