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五月,在我国南方,正是风和日丽,草碧花艳,一年中自然景色最美的时刻。但广西南宁隆安县人民检查院的检察员林瑞杰同志,此时此刻,却没有欣赏良辰美景的闲情逸致。
前不久,县公安局侦破了一桩抢夺巨款的要案,重大嫌疑犯已被抓获,经过预审,查获了大量证据。之后,便把全部材料报送检查院,要求从速作出批捕决定。
这一抢夺案,在报送的材料里,有详细的记载,五月初某日的傍晚时分,在隆安县那元大队通往那桐公社的一条羊肠小径上,一名年约二十五、六岁的小伙子与一名中年的壮族妇女相向走来。几乎在同一瞬间,两人都发现了小径中间横卧着的一个黄颜色帆布挎包,女的跃步向前,把挎包捡起,男的猛扑过去,拼命抢夺。得手以后,飞跑到相距十多米的水渠边,把挎包打开,取出厚厚的两沓现金,放进自己的手提包。然后,他把挎包连同里面的帐簿抛在渠道旁边,抄小路跑到那桐圩,连夜乘船逃往南宁,从那里把所抢的现金汇走。
女的则捡起了挎包和账簿带回家中,希望失主来认领时能索取一笔酬谢费。
很快,县公安局接到了那桐信用社会计甘子武的报失,甘说他遗失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三千元及账簿。县公安局获悉后,跟踪追缉,终于在南宁朝阳旅社抓获了那个男的,还在南宁火车站邮局查到了他向福建长乐县汇款一千四百元的凭证。
经查明,男的名叫谢金栋,系福建长乐县人,到广西隆安,是为了推销尼龙蚊帐。
公安人员在侦察中又查到那位中年壮族妇女,她姓方,是那元大队的农民。
根据这些情况,县公安局认定,谢金栋犯了抢劫罪,应该立即逮捕法办。
面对全案材料,林瑞杰陷入了沉思:看来谢金栋抢劫一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相当可靠。尽管被指控的案犯谢金栋始终拒不认罪,而本案所涉及的有些关系人也未一一查证,但办案的原则既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人承认与否,自非关键所在,而有些未经查证的关系人,也只与细枝末节相关,他们提供的情况,似不会对主要的事实发生多大影响。据此,似乎没有延缓的必要,完全可以按照县公安局的意见,立即批捕法办。
想到这里,林瑞杰不禁举起了手中的笔,但将落未落的当儿,却又迟疑起来。因为,对办案人员来说,提笔写几行字,似乎不费吹灰之力,但对审讯对象来说,却是有关一生荣辱、甚至生死存亡的大事,倘有疏虞,便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经过反复思索之后,他终于把笔收起,决定对所有情节进一步核实之后,再对本案作出判断。
经查对,除所报公款的数目与谢金栋汇往福建长乐的那一笔款子有很大出入外,其他情况,诸如挎包及挎包里的账簿本身,都可以证明甘子武所失去的东西就是方某捡到、由谢金栋抢去的东西。这对指控谢金栋犯了抢劫罪无疑是是一项有力的旁证。
林瑞杰对谢金栋进行了预审,谢承认自己曾拾到过一个挎包,不过并无现款,当即随手丢掉,也承认在现场见到过一个中年妇女。但关于抢夺一节,则断然否认。
他的供述,显然隐瞒了许多业已查明的情况。看来,方某的揭发符合事实,谢金栋的供述,不过是罪犯的狡辩而已。
虽然如此,林瑞杰却不急于作出最后判断,他按照原定方针,扩大范围继续调查。在靠近作案现场的那元大队及那桐圩,找到了曾亲眼看到当时情景的十一位见证人。他们提供的情况,与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有许多地方恰恰相反。
例如,县公安局报送的材料说,拾到挎包的是方某,从方某手里抢夺挎包的是谢金栋。在抢夺挎包的这个问题上十一位见证人的证明,却把两人位置颠倒过来,说先拾到包的是谢金栋,方某则是从谢的的手中抢走挎包。
两种截然不同的陈述,孰真孰假?
林瑞杰认为这是关键所在:如果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确实可靠,则谢金栋便是抢劫犯;如果十一位见证人的证词符合实际,则谢金栋拾到钞票藏入私囊,虽然在道德品质上应受遣责,但不应定为犯罪份子。
为了弄清真相,他找方某谈了话,对谢金栋进行了再审。在党的政策感召下,方某承认,十一位见证人提供的情况是事实,原先对公安局讲了假话,是想把责任推给谢金栋。
谢金栋也供述,他确实拾到一千四百元现款,从南宁汇往福建长乐,至此,案情大白,经与有关方画联系,把汇款截回后,即对谢金栋宣布无罪释放。
由于老林同志的努力,及时纠正了县公安局的错误,防止了一起冤案的发生,他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松一口气,把注意力转向其他案件了。但是,他却又从失主甘子武的报失措词中,发现了可疑之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他抓住这条新线索,又展开了一场新的战斗。
甘子武在报失时,声称遗失公款的总数是三千元,而在公安局询问他时又说是二千七百元,这有两点可疑:
一、经多方查对,谢金栋所拾到的款子,确是一千四百元,比甘子武所说的数目,少了整整一千三百元。或一千六百元。假如这一千四百元数字无误,则甘子武的话便是不实之词。
二、一个财会人员,说不清自己所携带公款数额,这件事本身就值得怀疑。就算他一时记不清确切数额,但他所说的两个数目,上下相差整整三百元,难道仅仅是粗心大意?
为了彻底查清,经过调查发现,甘子武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贩卖黄金、伪币、美元等非法活动,于是决定立案侦查,领导上又派助理检察员李德晓同志一同参加工作。
在农业银行的积极配合下,他们花了足足四个月的时间,对甘子武所经手的账款,包括一万三千多张存、取款凭证,一千七百多户的存款分户帐,进行了彻查;又走访了六百三十三人次,终于查明甘子武原来是一个用各种手法侵吞公款达万元之巨的大贪污犯。
狡猾的狐狸终于被猎手的猎枪所击中,公诉后被依法判处七年徒刑。
这两位不知疲倦的检察员,仍然没有止步。因为从贪污犯的供述中,他们又隐隐约约地看到了更狡猾的作案者留下的蛛丝马迹。穷寇必追,因为放过任何一个敌人,都是对人民犯罪。
贪污犯甘子武曾交待了这样一个情节:一九八一年五月某日,他的朋友卢万禄从他手中拿去现款两千元,便交给卢的弟弟及另外两人——甘邦风与宋太进。三人携带这笔款子赶到乔建公社中真大队,向“货主”马才光等购买黄金。
到了中真大队后,宋说:“老贩只准二人入村,不准人去多。”遂决定由宋携带现款,甘做保镖,让卢的弟弟在村外等候。
不知何故,甘、宋一去不归。卢的弟弟在村外等到夜里十一时,因不知他俩去何家便自行回家。至今整整一年,携款进村购买黄金的甘邦风与宋太进杳无音讯。
两位检察员按照这段供词所提供的线索,到乔建公社中真大队进行调查。从群众的反映及宋太进的老父的陈述中,了解到如下情况:
一、宋太进失踪后,宋太进的老父曾到马才光家中打听儿子的下落,而马才光的回答是,他不仅毫无所知,而且说宋太进等根本没有来找过他。
二、前不久,宋太进的父亲突然收到宋太进一封来信,信上说“儿因事外出,今在田东,南宁一带,已成家。因流动性大,不必回信,请双老保重”等语。此信颇为蹊跷,信封上写的发信地点是南宁,而发信局的邮戳却是邕宁县坛洛邮电所。
三、一九八一年五月间,即宋太进等两人失踪后不久,当地的冷僻地带——“定江芦”麻疯洞里曾散发出一股尸臭味。
四、马才光就住在中真大队,此人一贯不务正业,神出鬼没,巧于索诈行骗。
公检法三个部门,就调查掌握的四点新情况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了慎密的分析,决定对马才光立案侦查。
经技术鉴定,宋太进寄给他父亲的最后一封信,不是宋太进的笔迹,而是马才光所写,于是,便将马才光及其同伙马建华、马永荣拘捕审查。
在铁证面前,马才光无法抵赖,供认了实情: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夜间,马才光、马建华、马永荣等三人同谋,用金色纸铂包着铁条冒充黄金,把赶来买货的宋太进、甘邦风先后骗到无人烟山里的“定江芦”麻疯洞(传说是丢埋麻疯病人的地方),活活掐死,并吞没了他们带去的现款两千元,手表六只,自行车一辆。
取得供词以后,公安人员即押着罪犯来到现场,自麻疯洞挖出的两具尸体,经法医鉴定,确为宋太进及甘邦风的遗骸。接着又在乔建大队原绿水江渠内深水处挖得宋、甘的自行车,又在马才光等三犯家搜得现金一千多元及手表。
至此,隐藏了两年之久的凶杀案终于真相大白,血债累累的刽子手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坚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广西省隆安县这两位人民检察员,牢牢把住批捕关,坚决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依靠群众,协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终于审清了抢夺挎包案,挖出大贪污犯,并破获一起隐匿两年的凶杀案。对于他们的赫赫战绩,人们誉之为“智破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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