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签订程序违法。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是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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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至今,原告并未见到整村超过2/3的村民表决同意,且本组中大部分村民均不同意此次征收土地,因此提起本案的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签订该协议时并未履行合法程序,且未得到村民的表决同意,签订后也未将协议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进行公示,签订协议的程序违法,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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