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拘留公告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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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原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1****6217。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紫霞与被执行人原敏、原安国、张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原敏有执行标的相应的履行能力,且多次承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未按照承诺内容支付执行款,经多次传唤未到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原敏拘留十五日。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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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郑宁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9****0031。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兆永与被执行人郑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郑宁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宁军拒绝履行全部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宁军拘留十五日。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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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