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巨额债务,隐瞒事实真相将公司注销。被举报后,法院一纸判令撤销了注销登记,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登记管理秩序。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登记纠纷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虚假简易注销登记可依法撤销。

据办案法官介绍,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与长春市二道区某设备商行(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合作关系,在双方最后一次合作过程中,被告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之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这笔钱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事实清楚,合同中约定明确,于2023年11月,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88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随后,被告公司以对支付数额存有异议为由提出了上诉。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二审期间,被告公司居然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九台分局)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被告公司隐瞒了未决诉讼及大额债务,谎称“无债权债务、无未了结事务”,并于2024年2月获准注销。

2024年10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公司居然注销,于是向市监局九台分局投诉,称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市监局九台分局经调查,多次尝试联系该公司未果后,于2025年1月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该公司不服,以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又将市监局九台分局起诉至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准予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提是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全部清偿,且需股东真实承诺。该公司明知存在未决诉讼及大额潜在债务,仍提交虚假承诺书,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市监局九台分局认定事实清楚。关于程序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未将听证作为撤销虚假登记的必经程序,市监局九台分局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联系该公司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审批表无签字属程序瑕疵,不影响撤销决定合法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债权债务及未决事务,任何试图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被依法追责,虚假简易注销登记也必将被撤销。

来源:长春晚报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