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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及其辩护人唐正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庄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着瑞安市塘下镇某路从南往北行驶,行经某号前路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未靠边行走的被害人庄某戊,造成被害人庄某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庄某甲在现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被害人庄某戊被救护车送医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后经民警联系,被告人庄某甲驾车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当天20时57分,被告人庄某甲被提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mg/100ml。被害人庄某戊符合交通事故所致xx而死亡。被告人庄某甲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该车制动系统的后轮制动技术状况正常,但前轮无配备制动器,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该车无装备刮水器装置,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庄某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5年7月3日,被告人庄某甲和被害人庄某戊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人民币33.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乙、庄某丙、徐某、庄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病历检查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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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甲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唐正虎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7年4月11日矫正期满;因殴打他人,于2021年9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