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名称

苍南县钱库沃隆亭网吧(普通合伙)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苍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0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苍南县钱库沃隆亭网吧(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陈某某

执法部门

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12月24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局发现苍南县钱库沃隆亭网吧(普通合伙)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苍南县钱库沃隆亭网吧(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苍南农商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浙江政务网 封面为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