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制药“蛮龙液”虚假宣传事件曝光后,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诿卸责行为,成为公众关注的另一焦点。该企业试图以“生产与销售分离”“对宣传不知情”为由,规避自身法定监管义务,然而记者通过多轮调查核实,正式公开其推诿卸责的完整真相,证实其说辞毫无法律依据,纯属逃避责任的借口,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为核实企业说法的真实性,记者多次拨通云龙制药官方客服电话,就“蛮龙液”虚假宣传一事进行详细咨询。客服工作人员语气敷衍,态度消极,明确表示:“公司仅负责‘蛮龙液’的生产环节,产品生产合格后,会全部交由合作销售商负责推广、宣传和销售,对于销售商制作虚假健康节目、夸大产品疗效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监管义务。”
当记者进一步追问“合作销售商具体信息”“双方合作协议中是否包含宣传监管条款”“公司是否建立过销售端宣传审核机制”等关键问题时,该客服却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有效信息,随后匆匆挂断电话,拒绝进一步沟通。这种回避关键问题、敷衍了事的态度,恰恰暴露了其说辞的漏洞——若企业真的对销售端宣传无监管义务,为何不愿公开销售商信息和合作协议细节?若真的不知情,为何对记者的合理追问如此抵触?
记者按照该客服提供的销售端联系电话拨通后,得到的回应与云龙制药官方说法大相径庭。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自称是“云龙制药厂家直属工作人员”,不仅明确承认知晓线上各类虚假健康讲座的存在,还主动向记者吹嘘“蛮龙液”的神奇疗效,声称“家人有糖尿病,喝了三个周期血糖就降下来了,再也不用天天吃药”,其话术与虚假节目中的宣传如出一辙,甚至不断催促记者尽快购买,强调“现在下单有优惠,多买多送”。
法律专家明确指出,云龙制药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的做法,完全站不住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的质量、标签、说明书以及终端宣传内容,负有法定监管义务,不得放任销售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更不得主动参与、策划虚假宣传活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云龙制药作为“蛮龙液”的生产企业,是该药品广告宣传的最终受益者,自然不能以“合作销售”为由,规避自身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此次事件中,云龙制药的推诿卸责行为,不仅暴露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更体现了其对公众健康的漠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已重点核查该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放任销售端虚假宣传”“与销售商恶意串通”“主动策划虚假宣传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报将持续跟踪调查进展,正式公开更多违法违规证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医药行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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