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方以四艘执法船的“大阵仗”,高调扣押中国渔船及船长,摆出强势执法的姿态,但在中方外交表态和领事介入后,日方一天都没抗住,选择迅速放人。
而大家都以为,是交了巨额罚款,因为根据日方通告来看,要求中方提供了一纸“支付保证金书面担保”。但是现实情况是,被扣的中国船长已经连夜回国了,而日本想要的保证金,根本没到账。看得出来,日方这次被耍得团团转,这起抓人事件,也已经悄然收场。
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信息,事件脉络如下:2026年2月12日,中国渔船“闽晋渔057XX”号在长崎县五岛市女岛西南约170公里海域进行鲐鱼、竹䇲鱼捕捞作业时,遭日本水产厅下属四艘执法船(白鸥丸、那之津、武藏、白萩丸)围堵。日方指控该船位于其单方面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且在发出停船指令后“无视并逃逸”,涉嫌违反日本《渔业主权法》。
日方人员随后登船,将47岁的船长郑念礼带走扣留。事发当日,日本农林水产大臣及内阁官房长官均发表强硬表态,意图彰显其“严正处理”的决心。然而,形势在2月13日发生急剧变化。一方面,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当天强硬回应。另一方面,中国驻福冈总领馆迅速启动领事保护机制。当晚,日本方面就“态度软化”了,水产厅即宣布,在收到中方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书面担保”后,已于2月13日傍晚释放郑念礼船长,并将其送回原渔船。从扣留到释放,整个过程未超过24小时,而且最终日方所要求的保证金,也并未实际支付。
而保证金根本没到账,原因很简单,第一,是日方根本不是为了罚款才抓人。因为日方在未收到实际款项的情况下,仅依据一纸“书面担保”便放人,这一操作本身颇具深意。因为在法律程序上,这可以视为一种基于外交沟通与互信的临时性安排,旨在为人员迅速获释提供法律台阶,同时保留了后续追索保证金的权利主张。
而且从外交层面看,此举更接近于一种“危机管控”模式,它表明,日方执法部门在采取初步行动后,迅速评估了将事件升级可能带来的连锁风险,特别是外交层面的压力。接受“书面担保”,而非坚持现金到账,是其选择的一个既能宣称“依法行事”、又能快速给事件降温的折中方案。这反映出日方在处理涉及中国的敏感海事纠纷时,强硬姿态难以一以贯之,所以只能给自己找个台阶下。
第二,日方初期的目的,只是为了宣誓主权,因为出动四艘执法船,一是对内展示其在海洋权益问题上的“坚决”姿态;二是在争议水域进行新一轮的“执法宣示”,试探中方的反应底线;三是为可能的国内渔业利益团体做出交代。
但是他们没想到,中方的反应是迅速、坚定且在法律与外交框架内的。中方维护公民权益的立场明确、不容置疑,领事保护的快速跟进则体现了行动力。这种组合拳,向日方传递了清晰信号,事件已被置于国家层面的关注之下,若继续升级扣押,将很可能从一起渔业执法事件演变为两国间的外交乃至政治事件。考虑到当前中日关系的总体格局,以及双方在经济、地区事务上的深度相互依存,日方显然认为,为一起渔业纠纷付出高昂的外交摩擦成本是不符合其整体利益的。因此,其“光速变脸”,更多是基于现实利益的权衡,而非法律程序的必然。
第三,细究起来,日方也不占理。因为事发海域位于《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附近或相关区域。该协定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双方在相关水域需通过协商合作管理渔业活动,克制单方面的执法行动。中方在回应中特意点明“遵守渔业协定”,正是紧扣了这一法律与协议基础。日方单方面依据其国内法进行登临检查并抓扣船长,其行为本身就缺乏稳固的国际协定支撑。而且与2010年钓鱼岛海域发生的中国船长被长期扣押事件相比,此次中方应对更加沉着、机制更为成熟,维权与危机处置能力显著提升。而日方似乎也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与公民权益的问题上,过度的单边行动将招致强有力的反制,最终可能得不偿失。所以此次迅速放人,也是意识到要避免事态复杂化、防止重蹈历史覆辙的一种风险规避行为。无论如何,对于中国渔民而言,此次国家层面快速、有力的领事保护实践,无疑增强了他们在依法作业时的安全感与底气,打击了日方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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