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北发布】
浦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控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根据《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浦政通〔2025〕7号),县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东至新坪路(部分至浦东大道),南至益顺街、龙珠街,西至浦西大道,北至和谐街所组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上述闭合区域内的周边50米范围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二、禁燃时间
禁燃区域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燃放全过程接受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三、 管控要求 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不得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禁燃区域。 四、法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三)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全县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劝阻、举报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浦北县公安局(110)、江城派出所(8213233)、小江派出所(8317100)、县应急管理局(8316379)、县市场监管局(8315691)。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调整变化,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9日
浦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设置示意图
来源丨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丨黎铸辉
校 对丨赖世海 丁曼华
审核丨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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