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提取《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等接警记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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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解读

第六十三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始证据固定”的源头性规范,明确办案交通警察“及时提取接警记录”的法定义务,核心是通过“第一时间锁定案件受理的原始信息”,确保事故处理从“接警”到“结案”的全流程“有据可查、有源可溯”。其立法根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受案登记)、第六十二条(接处警记录),针对实践中“接警记录缺失、提取不及时导致责任不清”等问题,将“接警记录提取”上升为“事故处理启动的法定前置动作”。本条与第五十九条(未出警问题)、第六十条(24小时询问时限)共同构成“程序合法性闭环”,是防范“执法随意性”的第一道防线。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法律责任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口说无凭”到“原始记录锁定”的程序原点

道路交通事故的“接警记录”是案件进入官方处理流程的“出生证明”,包含“何时、何地、何人报警、报警内容、出警情况”等核心信息。实践中曾因“接警记录未提取或提取滞后”导致三大问题:

  • 责任不清:当事人否认报警(如“我没报过警,是路人报的”),或质疑“交警未出警”,无原始记录佐证;
  • 时间线混乱:后续“现场撤除时间”“24小时询问时限”等起算点无依据(如“接警时间”与“出警时间”矛盾);
  • 程序违法争议:未提取接警记录导致“受案登记表”缺失,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如2023年某案因“无接警记录”被撤销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三条通过“强制提取+及时固定”,将“接警记录”确立为事故处理的“逻辑起点”,确保后续所有程序(勘查、询问、责任认定)均以“合法受案”为前提。

二、核心要素:“及时提取—记录范围—提取规范—核对存档”的四维框架(一)提取时限:“及时”的刚性要求

“及时”指办案交通警察介入案件后“立即提取”,具体标准:

  • 到案后24小时内:从交警正式接手案件(如被指定为办案人)起,24小时内完成提取;
  • 紧急情况优先:若案件涉及逃逸、群死群伤,需在赶赴现场或医院途中通过指挥中心远程调取接警记录(如“用执法终端登录接警平台下载”);
  • 禁止拖延:不得因“工作繁忙”“记录在其他部门”等理由延迟提取(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示例:交警甲5月20日10时被指定办理“XX路交通事故”,需于5月21日10时前提取该案《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

(二)记录范围:“接警记录”的类型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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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记录”不仅包括明确列举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还涵盖所有与“报警—受案—出警”相关的原始材料,具体如下:

记录类型

制作主体

核心内容

作用

《受案登记表》

接警单位(交警大队/派出所)

1. 案件来源(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报警时间);
2. 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
3. 受案意见(“同意受理”并注明受案民警、日期);
4. 领导审批(县级以上交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证明“案件已依法受理”,是事故处理“程序启动”的法定凭证。

《接处警记录表》

出警民警

1. 出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离开现场时间;
2. 现场情况(当事人状态、伤亡情况、车辆位置);
3. 处置措施(是否设置警戒、是否联系急救/消防);
4. 报警人反馈(对处置是否满意)。

证明“出警行为合法”,直接回应“未出警”争议(如用户此前咨询的“未出警”问题)。

其他接警材料

指挥中心/接警平台

1. 报警录音(含报警人陈述、接警员回复);
2. 出警视频(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画面);
3. 派警单(指挥中心向出警民警下达的指令);
4. 后续接警补充记录(如“二次报警”内容)。

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形成“证据链”,印证“接警—出警”全过程。

(三)提取规范:“手续合法+内容完整”的操作标准

提取接警记录需履行“申请—审批—调取—核对”程序,确保“来源合法、内容无篡改”:

环节

具体要求

示例

申请提取

办案交警填写《接警记录提取申请表》,注明“案件编号、提取记录类型、用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申请表写“因办理‘5·20’事故,需提取《受案登记表》(编号20240520-01)”。

调取记录

1. 从公安机关接警平台(如“三台合一”系统)在线下载电子版(需加密存储);
2. 从档案管理部门调取纸质版(需登记“调阅人、调阅时间、归还时间”);
3. 对“历史案件”(无电子记录),需到指挥中心查询原始台账。

从“三台合一”系统下载《接处警记录表》PDF版,打印后标注“与原件一致”。

核对内容

重点核对“四要素”:
1. 报警时间与出警时间是否逻辑一致(如“报警后5分钟出警”);
2. 报警内容与实际事故是否相符(如“报警称‘2车相撞’,记录是否体现”);
3. 出警民警签名是否与《接处警记录表》一致;
4. 有无涂改、增删痕迹(纸质版需检查笔迹)。

发现《接处警记录表》“出警时间”有涂改,需找原出警民警核实并注明“涂改原因”。

存档备查

提取的记录需复印/扫描后归入案卷“程序卷”,原件由档案部门保存;电子版需加密存储于“警务云盘”,设置访问权限(仅办案民警可查阅)。

案卷中附《接警记录提取登记表》,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记录编号”。

(四)特殊情形处理

  • 接警记录缺失:若因系统故障、档案丢失导致无法提取,需书面说明原因(附指挥中心/档案部门证明),并通过“报警人询问笔录”“现场见证人证言”等补正(如“找报警人张三做笔录,记录其报警内容”);
  • 报警人不实陈述:若报警人故意虚假报警(如“谎报伤亡人数”),需在接警记录中标注“报警内容不实”,并同步记录“核实过程”(如“经医院确认,实际无人员伤亡”)。
三、实践要求:“三必须三禁止”的操作底线1. 三必须
  • 必须全面提取:不仅提取《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还需调取报警录音、出警视频等“全量接警材料”;
  • 必须及时提取:到案后24小时内完成,避免“时过境迁”导致记录丢失(如系统自动覆盖3个月前的报警录音);
  • 必须核对存档:提取后当场核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存档,禁止“只提取不核对”。
2. 三禁止
  • 禁止选择性提取:只提取对己有利的接警记录(如“只提取‘出警时间’,不提取‘未救助伤员’的记录”);
  • 禁止违规复制:未经审批将接警记录泄露给无关人员(如“给当事人看报警录音”);
  • 禁止事后补提:以“当时忘记提取”为由,事后凭记忆补写接警记录(视为“伪造证据”)。
四、联动意义:与其他条款的“程序合法性闭环”
  • 第五十九条(未出警问题)联动:若当事人投诉“未出警”,可通过《接处警记录表》中的“出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直接证明是否出警;
  • 第六十条(24小时询问时限)联动:“接警时间”是“现场撤除后24小时询问”的参考起点(如“接警后1小时现场撤除,则询问时限为撤除后24小时”);
  • 第六十二条(刑事讯问)联动:《受案登记表》是“刑事立案”的依据(如“接警记录显示‘致1人死亡’,需启动刑事程序”);
  • 《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受案登记)联动:本条是“受案登记”的延伸,确保“受案—提取记录—后续处理”无缝衔接。
五、法律责任:违规提取的“追责清单”

未遵守第六十三条的“及时提取、规范操作”要求,将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后果

未及时提取接警记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

警告至记过处分;导致“未出警”争议无法查证的,记过至降级处分。

选择性提取或伪造接警记录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记过至开除处分;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泄露接警记录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保密守则》第十五条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的,降级至撤职处分。

因未提取记录导致案件败诉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因无接警记录被撤销事故认定书,赔偿当事人损失”)。

总结:第六十三条的“接警记录法定提取法则”

第六十三条通过“明确时限、界定范围、规范程序、强化存档”,确立了“接警记录”作为事故处理“源头证据”的法定地位,核心是“用原始记录锁定程序合法性,用规范提取防范执法随意性”。实践中需牢记:“接警记录是源头,及时提取莫拖延;受案接警全量调,核对存档防篡改;缺失补正需留痕,违规操作必追责”,严格执行“三必须三禁止”,让每起事故的“第一手信息”都“完整、真实、可追溯”,为后续处理筑牢“程序正义的基石”。

关键操作口诀

  • 接警记录是源头,及时提取莫拖延;
  • 受案接警全量调,核对存档防篡改;
  • 缺失补正需留痕,违规操作必追责;
  • 源头证据锁合法,程序闭环无漏洞。

核心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受案登记)、第六十二条(接处警记录);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受案)、第六十条(询问时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履职不力);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接警记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