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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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解读

第六十二条是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刑事犯罪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指引条款,明确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刑嫌疑人)的讯问,必须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诉程序规定》)执行。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刑事程序法定化”,确保讯问的合法性、规范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固定关键供述证据,为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刑事追责提供“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的口供支撑。本条看似简短,却是交通事故处理从“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过渡的关键衔接点,直接关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法律责任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行政讯问”到“刑事讯问”的程序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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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故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致1人死亡、3人重伤且负主责,或酒驾/毒驾致事故),案件性质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此时对嫌疑人的“询问”转化为“讯问”,程序要求截然不同:

  • 行政询问:针对当事人、证人,目的是固定事故经过(如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程序相对宽松(可口头询问、24小时内完成);
  • 刑事讯问:针对犯罪嫌疑人(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目的是获取供述、核实犯罪构成要件(如“是否明知酒驾”“是否逃逸”),程序严格(需权利告知、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规范)。

实践中曾因“程序混同”导致两大问题:

  • 权利侵犯:用行政询问方式讯问嫌疑人(如不告知沉默权、不让聘请律师),导致口供被法院排除(2023年数据显示,15%的交通肇事案因“讯问程序违法”改判);
  • 证据失真:未严格区分“讯问”与“询问”,导致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混淆,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

第六十二条通过“援引刑事程序”,明确“讯问必须适用《刑诉程序规定》”,划清行政与刑事程序的界限,避免“以行政代刑事”的错误。

二、核心要素:“讯问对象—程序依据—内容规范—权利保障”的四维框架(一)讯问对象:“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需讯问的对象是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具体包括:

罪名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交通肇事罪

1. 致1人死亡或3人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
2. 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
3. 致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主责/全责且无力赔偿数额≥30万元;
4.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

1. 酒驾(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 毒驾(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
3. 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20%)或超速(≥50%);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注意:讯问对象不包括“证人、被害人”(对后者用“询问”,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仅针对“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二)程序依据:《刑诉程序规定》的核心要求

讯问必须严格遵循《刑诉程序规定》第二章“管辖”、第六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章节,核心程序包括:

程序环节

《刑诉程序规定》要求

交通事故场景应用

讯问地点

1. 已送看守所的: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 未送看守所的: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办公区、宾馆等非规定场所)。

对肇事司机采取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讯问;未拘留的,在交警大队办案区讯问室进行。

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对酒驾嫌疑人传唤后,12小时内完成讯问;需拘留的,24小时内完成并送看守所。

权利告知

1. 告知“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
2. 告知“有权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 告知“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开始时,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嫌疑人签字确认。

同步录音录像

1.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亡),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 录音录像需保持完整性,不得剪辑,录制结束后注明“录制时间、地点、制作人”。

对致2人死亡的肇事案,全程录音录像,刻盘入卷。

笔录制作

1. 如实记录供述,不得夸大、缩小或歪曲;
2. 讯问结束后交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捺指印(拒绝的注明原因);
3. 侦查人员需在笔录末页签名(2名以上)。

制作《讯问笔录》,用“第一人称”记录(如“我说:‘我当时没看到行人’”)。

(三)讯问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的针对性核实

讯问需围绕“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责轻重”展开,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核实维度

具体事项

示例

主体身份

姓名、年龄、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是否吊销/暂扣)、与车辆关系(车主/借用人)。

“你是否有A2驾驶证?事故时是否处于实习期?”

事故经过

1. 事发时间、地点、天气、视线;
2. 车辆行驶状态(速度、档位、灯光、制动);
3. 与受害者的位置关系(如“是否看到行人过马路”);
4. 碰撞瞬间的操作(如“是否打方向、踩刹车”)。

“你当时的车速是多少?是否注意到前方有行人?”

主观过错

1. 是否存在故意(如“是否故意撞人”);
2. 过失程度(如“是否超速、酒驾、分心驾驶”);
3. 对后果的预见可能性(如“是否知道刹车失灵仍驾驶”)。

“你是否饮酒?事故前喝了多少酒?”

逃逸情节

1. 是否明知发生事故;
2. 为何离开现场(如“送医”“筹钱”还是“逃避责任”);
3. 逃逸后是否主动投案。

“你离开现场后去了哪里?是否报警?”

量刑情节

1. 是否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2. 是否立功(揭发他人犯罪);
3. 是否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你是否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是否取得谅解书?”

(四)权利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底线

讯问中需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

  • 禁止非法方法:不得使用殴打、冻饿、疲劳审讯等肉刑,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 核对笔录权:嫌疑人可要求阅读、修改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刑诉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 申诉控告权:对讯问人员侵犯权利的,可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实践要求:“三严格三禁止”的操作底线1. 三严格
  • 严格适用刑事程序:对涉刑嫌疑人必须用“讯问”而非“询问”,全程适用《刑诉程序规定》(如权利告知、同步录音录像);
  • 严格区分对象:不扩大讯问范围(如不对证人、被害人讯问),不对“仅行政违法”的当事人(如未达刑责的轻微事故)用刑事程序;
  • 严格笔录规范讯问笔录需“原话直录”,不添加主观评价(如不说“嫌疑人承认酒驾”,而记“嫌疑人说:‘我喝了2两白酒’”)。
2. 三禁止
  • 禁止刑讯逼供:不得因嫌疑人不认罪而体罚、威胁(如“不签字就拘留你家人”);
  • 禁止诱供骗供:不得用“认罪就放你走”等虚假承诺获取口供;
  • 禁止程序混同:行政询问笔录与刑事讯问笔录分开制作,不互相替代(如第六十条的“询问笔录”不能当“讯问笔录”用)。
四、联动意义:与其他条款的“行刑衔接”
  • 第五十九条(受伤人员跟踪)联动:若伤者因事故死亡,需将案件转为刑事程序,对嫌疑人启动讯问;
  • 第六十条(24小时询问)联动:对涉刑嫌疑人,24小时内的“询问”自动转为“讯问”,适用《刑诉程序规定》;
  • 第六十一条(伤者询问)联动:伤者的“询问笔录”可作为讯问嫌疑人的“质证依据”(如“伤者说你超速,你怎么解释?”);
  • 《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刑事立案)联动:讯问获取的有罪供述是“刑事立案”的核心依据(如“嫌疑人承认酒驾致1人死亡”)。
五、法律责任:违规讯问的“程序违法后果”

未按《刑诉程序规定》讯问的,将导致口供无效、案件败诉、民警追责

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后果

刑讯逼供获取口供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未同步录音录像(应录未录)

《刑诉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口供可能被法院排除,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无罪。

未告知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程序违法,检察院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民警受警告至记过处分。

笔录造假(篡改供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

记过至降级处分;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第六十二条的“刑事讯问法定法则”

第六十二条通过“明确对象、援引程序、规范内容、保障权利”,确立了交通事故涉刑案件“讯问”的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核心是“用程序正义约束讯问权力,用规范操作固定犯罪证据”。实践中需牢记:“涉刑必用刑诉规,讯问对象仅限嫌;权利告知同步录,笔录原话不添油;刑讯诱供皆禁止,行刑衔接无缝隙”,严格执行“三严格三禁止”,让每起交通肇事案的讯问都“合法、规范、有效”,为刑事追责筑牢“程序正义基石”。

关键操作口诀

  • 涉刑嫌疑人要讯问,刑诉程序是根本;
  • 权利告知同步录,笔录原话不加工;
  • 刑讯诱供皆禁止,行刑衔接无缝隙;
  • 程序违法必追责,口供无效案难成。

核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