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批新设、更名、撤销各级人民法院和刻制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以来,随着各地行政区域的调整,需要新设、更名和撤销的人民法院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现将报批新设、更名和撤销人民法院以及刻制印章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设、更名和撤销的人民法院,均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正式报告,经我院正式批准后生效。印章由我院统一制发。

(二)凡属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调整而新设、更名和撤销的人民法院,在正式报批时,要注明国务院的批文编号;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要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批文(复印件)。

(三)在民族自治地区新设或更名的人民法院,在正式报批时,要注明有无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附送法院全称的民族文字铅印字样一式三份。

(四)由于法院印章是统一刻制,加之数量较多,所以,刻制速度较慢。在新印章颁发前,经我院正式批准新设立的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用其它同级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经我院正式批准更名的人民法院,暂以原旧印章代替,直至新印章颁发之日为止。

(五)有些人民法院的印章由于使用时间较长,字迹和图案磨损严重,需要更换新印章,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正式报告并附送旧印章印模,经批准后,给予更换。

(六)经我院批准更名、撤销和更换印章的人民法院,在新印章颁发后,原有旧印章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收缴封存。需要销毁的旧印章,报经我院批准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销毁。

(七)上述各项,适用于各专门法院。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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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司法(86):关于报批新设、更名、撤销各级人民法院和刻制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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