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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下简称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两个注释附件包含的内容,基本平移了现行相关规定,个别地方有了较大调整。笔者就新规下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与老政策的变化点进行对比分析,以飨读者,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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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老政策针对上述适用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主要体现在国税发〔1993〕151号、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7〕37号,还包括若干对于具体货物的相应规定。

附件1对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完整的适用低税率货物的征税范围,个别地方有所调整,其变化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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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注释范围的变化

1.农业具体范围的调整

财税字〔1995〕52号是这样表述的: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附件1是这样表述的: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附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对农产品按“农、林、牧、渔业”进行表述,同时,也和企业所得税的表述保持一致。

2.对罐头进行重新定义

针对何为罐头,财税字〔1995〕52号是这样表述的:

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附件1根据现行罐头产品的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重新表述: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

3.明确豆制品不属于农产品

老政策对于豆腐、豆皮等豆制品,从总局层面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国税函〔2005〕944号中答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时,明确“豆腐皮”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地方税务机关针对豆制品曾出台过相关的文件,比如:上海、广州,认定豆制品为农产品,不过相关文件已经废止。

增值税法施行后,附件1明确豆制品不属于农产品,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执行口径。

4.重新定义“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财税字〔1995〕52号并没有对其他动物进行定义,只是定义了其他动物组织,比如: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附件1相关的定义如下:

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与老政策相比,涉及的动物范围更大。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

另外,附件1明确: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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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杂志注释的调整

国税发〔1993〕151号针对图书,是这样定义的:

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附件1是这样定义的:

图书,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与老政策相比,增加“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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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进行重新定义

与财税〔2017〕37号相比,结合技术发展,对电子出版物进行重新定义:

电子出版物,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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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范围的调整

附件1针对饲料的范围,基本借鉴了国税发〔1999〕39号的相关表述,同时将单项货物相应的规定,比如: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等,并入饲料的相关分类。

但是,大家需要关注两种化学品饲料的变化。根据国税发〔1999〕39号的规定,饲料级磷酸氢钙属于单一大宗饲料;根据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在附件1中关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列举中,并没有出现磷酸氢钙及磷酸二氢钙的表述,笔者认为,这两种产品应该不属于饲料产品,即新规将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从饲料的范围中剔除。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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