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大药房公司

上诉人:略

上诉人某大药房公司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25)鄂068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25)鄂068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药款18,520元,并从2024年0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药款日止,按月息0.5%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111元;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涉案药品,处方药品,医保用药,住院用药。

药品他人代购,他人代付药款,患者不需当面,患者不必联系。

患者收到代购药品,患者收到药品发票,医保药款患者已收, 他人代购关系成立。

综上,上诉人提起上诉,并主张上诉请求中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大药房公司

2026年02月13日

(因一审法院认定代购人是买药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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