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的杜女士患尿毒症已经8年,攒了15万救命钱准备换肾。在做透析时,她认识了科室承包人张某某,对方以买耗材为由借走15万,承诺3个月归还,还答应给7500元好处费。谁知3年过去,杜女士病情加重急需用钱,张某某却只还了200元,还理直气壮地说“我有钱了就还你,你坚持住”!这话把杜女士气得够呛,也把网友们惹毛了。

一、“借三个月就还,还能赚7500”,救命钱就这样没了

杜女士得尿毒症整整8年了,这些年她靠着透析维持生命,攒了15万块钱,就等着哪天有合适的肾源,能把这笔钱拿出来做换肾手术。对一个尿毒症患者来说,这笔钱就是命啊!

2023年,杜女士去医院做透析的时候,认识了科室的承包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杜女士说,她急需点钱买耗材,想借15万周转一下,就借三个月,到期肯定还。为了让杜女士放心,张某某还开出了条件:每个月给杜女士1500元的生活补贴,另外再加3000块钱的利息。算下来,借三个月就能拿到7500元的好处费

杜女士心想,自己本来就在等肾源,也不太可能这么巧就在这三个月里等到,这钱借出去还能赚点补贴,挺划算的。张某某还跟杜女士签了协议,把承诺的条件都写上了,甚至说把科室的8台机器抵押给她。杜女士觉得对方挺有诚意,没多想就把15万借了出去。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笔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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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有了就给你”“顶不了了你坚持住”,这话是人说的吗?

转眼3年过去了,杜女士的病情越来越重,从以前隔段时间透析一次,到现在每两天就得做一次透析。这些年看病花光了所有积蓄,连透析的钱都快掏不出来了。医生说,她现在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换肾。

可那15万救命钱呢?张某某借走后就再也没影了。

这三年里,杜女士无数次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永远就一句话:“没钱,有钱了肯定给你!”杜女士不信,科室每天人来人往的,怎么可能没钱?

实在没办法,杜女士找了调解员帮忙。调解员到医院了解情况才知道,张某某根本不是医院的正式员工,而是这个科室的承包人,科室所有人的工资都是她发的。而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的科室是不允许承包给个人的。

终于,张某某露面了。杜女士哽咽着说已经拖了两年多,张某某一脸正色地回答:“拖两年多,我是不是说我有了就给你了?”杜女士说自己顶不了了,张某某脱口而出:“顶不了了你坚持住!”

这话把杜女士气得差点晕过去。更可气的是,张某某所谓的“还钱”,就是给了杜女士200块钱,还振振有词地说:“我有多大能力还她多少钱啊!”

调解员找到医院副院长,对方说张某某只是供应耗材和设备的合作方,管理上还是院方的人。可杜女士知道,科室所有人的工资都是张某某发的,而且法院已经把科室的账户封了,因为张某某在外面欠钱太多,牵连到了医院。副院长最后建议杜女士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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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借了救命钱不还,不只是缺德,更是违法

说实话,看到张某某那句“顶不了了你坚持住”,真是让人气得牙痒痒。这不是欺负人吗?一个尿毒症患者,等着钱救命,你借走了人家的救命钱,三年不还,还说这种风凉话,良心上过得去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事儿可没这么简单。

第一,杜女士和张某某签了借款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就构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张某某承诺三个月还款,结果拖了三年只还了200块,这已经构成违约了。

第二,张某某以科室承包人的身份向患者借钱,这事儿本身就够呛。科室承包人不是医院正式员工,却能以医院的名义跟患者打交道,这中间的监管漏洞太大了。而且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这种承包关系本身就是违规的。

第三,杜女士完全可以起诉张某某,要求她归还15万本金,还得支付这三年的利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没按时还钱,就得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怎么算,要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利率,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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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图文扶持计划#有人说,张某某不是说“有了就还”吗?这话听着像承诺,其实啥也不是。法律上这叫“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债务人不能拿这句话当挡箭牌。再说了,三年了还没“有”,这不是耍赖是什么?

杜女士这事给咱们提了个醒:借钱出去,哪怕是熟人,也得留个心眼。尤其是救命钱,更是动不得。真要借,一定要写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保留转账凭证,万一对方不还,打官司也有证据。

最后想问问大伙儿:你遇到过借钱不还的人吗?对于张某某这种行为,你觉得光是还钱够不够?要不要承担其他责任?欢迎在评论区唠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