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过程,如原图纸缺失,是否可以通过现场核查、检测等手段由检测单位绘制现状图?还是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图,并加盖出图章和注册执业章?
答: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DGJ32/TJ 214-2016 第 4. 1.4 条规定,初步调查时:“对图纸资料完整的房屋,应核对房屋平面布置、结构体系等是否与图纸一致;对图纸资料不全或无资料的房屋,应现场调查结构形式和平面布置情况,并绘制相关示意图。”该标准第 4.3.2 条规定,详细调查时: “对于图纸资料完整的项目,应现场核查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及尺寸等是否与资料一致;对于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项目,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件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2015 第 4. 1.3 条规定:“当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若工程复杂,应绘制工程现状图”。
综上所述,现状图应在现场详细调查和检测后绘制,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使用。关于现状图的签章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未作出明确强制性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不要求加盖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但若地方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应遵循地方规定。
6-2剪力墙结构中是否可以采用钢柱进行加固;如何根据增加钢柱的比例判断其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还是剪力墙结构?
答:剪力墙结构中可以采用新增钢柱进行加固。加固后对结构体系的判定,可按照《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CECS 230:2008 第 4. 1.3 条、4. 1.5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6-3江苏省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DB 32/T 3752-2020 第5.5.3-3 条规
定,采用消能减震后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根据罕遇地震下的楼层弹塑性位移角来确定抗震构造措施。现有一既有建筑消能减震项目,罕遇地震下的最大位移角2Δue~4Δue ,满足可以降低一度构造措施的要求。但根据该标准表3.1.6-1,罕遇地震位移角在该范围内对应的是性能3。请问,为了达到降低1 度抗震构造的目的,是否除了控制大震位移角外,还需要满足表3.1.6-2 中性能3 的承载力指标?
答:建议按《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DB32/T 3752-2020 第 5.5.3 条第 3 款执行即可,不需要再满足表 3. 1.6-2 中性能 3 的承载力指标。
6-4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若加装电梯与原有建筑采用铰接连接,是否不需要整体建模,仅对新增电梯结构单独进行受力计算以满足相应要求?
答:增设电梯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的连接方式宜采用独立式,也可采用附着式。连接方式的选择应取决于对增设电梯结构自身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及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影响程度的分析判断。
当增设电梯结构自身安全性和稳定性能得到保证时,宜与既有建筑结构完全脱开。该方式可避免对既有建筑产生不利影响,此时增设电梯结构可单独建模进行计算,从而简化结构分析。当增设电梯采用钢结构且既有建筑抗震性能较好时,其结构可与既有建筑结构相连。这是因为钢结构电梯井道相对既有建筑质量较轻、刚度较弱,在地震作用下对既有建筑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较小,基本不影响既有建筑的整体安全。
当增设电梯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采用附着式连接时,连接节点宜采用铰接,并宜将增设电梯结构与原结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计算和构造设计。增设电梯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的连接设计应安全可靠,并应复核该连接构造对既有建筑局部构件的影响。
6-5某厂房轻钢结构屋面增加光伏荷载或增加室内吊顶荷载,按02 版门规或者15 版门规设计。1)如原设计恒载标准值0.3kN/m2(恒载无富余),活荷载标准值0.3kN/m2 ,现屋面增加光伏荷载约0.15kN/m2 或增加室内吊顶荷载约0.20kN/m2 ,是否界定为荷载增大(改变用途),同时重力荷载变化超5%,按现行规范复核?2)如原设计预留荷载(原设计吊挂荷载取消或原设计恒载有富余,增加光伏荷载后恒载总值不大于原设计恒载),可按原设计标准复核?
答:对于本题所述的两种情况,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其结构验算均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标准执行;如需进行结构加固,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中,情况一仅涉及屋面荷载增加,未改变原使用功能,不属于改变用途范畴。
6-6某既有门式刚架厂房,屋面增设光伏系统及喷淋系统。经复核,原设计刚架的承载力无法满足新增荷载要求,需进行加固。设计单位拟采用图中所示的增大截面加固法,对门式刚架中的变截面梁进行加固。但该加固设计的相关节点及变截面梁部分,未能提供相应的计算资料。经咨询,现有PKPM 等结构设计软件的加固模块无法对变截面梁加固进行分析。在此情况下,上述加固方法是否可行?
答:《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2019 中,增大截面加固法的设计规定主要适用于等截面构件, 目前尚未对变截面钢梁的加固给出具体设计条款。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若确需对变截面钢梁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设计人员应在遵循等截面构件加固设计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变截面梁特有的受力特性(如沿梁长变化的弯矩、剪力及腹板稳定性),进行专项计算分析。
6-7上世纪 90 年代建成的乡镇卫生院,原设计为丙类、7 度(0.10g)、三级框架,现拟整体改造为养老院。请问,抗震鉴定时是否应按“ 乙类、7 度(0.1g)、二级框架 ”执行?
答:本项目属于改变建筑用途或使用功能导致设防要求提高,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中 B 类建筑对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6-8在既有建筑(丙类)装修工程设计报审过程时,若遇到多层内框架、单跨框架等符合78 抗震规范或 89 抗震规范,但不符合现行抗震规范的结构体系,审图时是否可以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4.2.2 条第 1 款要求按原规范进行鉴定?
答:装修工程设计时,若仅涉及结构局部改造,可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4.2.2 条规定,对于原结构或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鉴定时,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若装修工程设计涉及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的相关规定执行。
6-92003 年设计的中学食堂,原抗震设防为丙类。现拟局部改造,请问抗震设防类别是否必须提高至乙类?抗震承载力及变形验算时,楼面活荷载可否按2001 版荷载规范取值?恒载、活载及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可否仍按2001 版结构可靠度统一标准和2001 版抗震规范取值?
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 1.0.3 条以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第 1.0.3 条规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划分。因此,本项目中的中学食堂属重点设防类建筑。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验算时,若后续工作年限少于50 年时,楼面活荷载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取值,但不得低于实际使用荷载;分项系数可按原建造时标准取值。
6-10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4.2.2-2 条,当改变用途时,按现行规范进行验算。“改变用途”在结构上能否理解为荷载不增加?例如,2010 年设计的办公楼改为旅馆,绝大部分房间荷载均未增加,仅餐厅、健身房、洗衣房等区域荷载增加,是否可以认为未改变用途,按原有规范进行验算?
答:关于“整体使用功能是否改变”的判定,不同专业存在差异。在结构工程领域,当房屋建筑整体改变使用功能(如本题所述的办公楼改为旅馆)时,若荷载未明显增加,可认定为整体未改变使用功能。
其中,“荷载未明显增加 ”是指改造后每层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增量不超过原来的 5%。
因此,针对本题所述的“2010 年设计的办公楼改造为旅馆”的案例,若核算满足以上条件,从结构专业角度可认定为整体未改变使用功能。安全性鉴定时,荷载与分项系数的取值可按原规范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结构专业角度判定本题所述案例整体未改变使用功能,但若业主要求延长剩余使用年限,则安全性鉴定中的荷载与分项系数取值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执行。
6-11改造建筑在非地震工况下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时,是否可以根据原地勘报告,直接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第4.2.7 条中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来确定土的承载力?
答:对既有建筑的天然地基基础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时,可考虑地基土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固结压密效应对承载力的有利影响。承载力调整系数的具体取值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第 4.2.7 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不同时期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地基土承载力的定义不同。例如,74 版规范采用地基容许承载力;89 版规范采用地基承载力设计值;2002 年以后版本规范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第 4.2.7 条采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即考虑地基土的长期压密效应。若原地勘报告未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由勘察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或江苏省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32/TJ 208相关要求进行换算,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在此基础上考虑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6-1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10.2.8 条中,公式中的Mok 表示加固前受弯构件验算截面上原作用的弯矩标准值。请问Mok 是否包含活荷载?
答: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宜对原结构进行卸载,以减小二次受力影响、降低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从而更充分地利用其材料强度。
当采用纤维复合板对梁、板等受弯构件进行加固并考虑二次受力影响时,应根据构件加固前的初始受力情况确定其滞后应变。《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 10.2.3 条规定了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考虑二次受力影响的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公式,计算该承载力所需的纤维复合材滞后应变,则应按该规范第 10.2.8 条确定。其中,参数 Mok 为加固前受弯构件验算截面上原作用的弯矩标准值(包括活荷载)。
6-13在混凝土结构中,采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进行结构构件加固时,其裂缝宽度和挠度应如何计算?
答:采用碳纤维对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时,其裂缝宽度和挠度变形可分别按《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GB 50608-2020 第 5.2. 10 条、5.2.11 条计算。
6-14某既有建筑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二级,既有建筑鉴定报告显示部分构件混凝土等级达不到C30,不能满足《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2.0.2 条关于混凝土最低等级的要求时,应如何处理,采取哪些针对性措施为宜?
答:《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 2.0.2 条针对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提出最低强度等级要求。对于既有建筑,应根据其建筑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要求。其中,A、 B 类建筑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分别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第 6.2.2 条和第6.3.3 条执行;对 2000 年以后设计建造的建筑(C 类建筑),其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建造时施行的相关标准执行。
不同加固方法对被加固构件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均有明确要求。例如,粘钢加固、粘贴碳纤维布加固等方法均要求“原构件的混凝土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混凝土表面的受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1.5MPa”。
6-15既有建筑改造中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时,加固材料能否可以依据《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2015 第5.3.2 、5.3.5 条规定中仅采用纯灌浆料(Ⅳ类水泥基灌浆材料)即可?还是需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5.5.1 条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 第21.2.2 条规定必须采用混合料?
答:《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2015 第 5.3.2~5.3.6 条规定,结构加固应采用Ⅳ类水泥基灌浆材料。其中,第 4. 1.1 条指出,Ⅰ类~Ⅲ类水泥基灌浆料的最大骨料粒径不大于 4.75mm ,而Ⅳ类水泥基灌浆料的最大骨料粒径应大于 4.75mm 且不大于 25mm。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 5.5.1 条条文说明规定:“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灌浆料的应用,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因为这种材料的性能更接近砂浆;如果配制不当,容易导致新增面层产生裂缝。从目前的经验来看,一是要使用优质的膨胀剂配制,例如用的是德国进口的膨胀剂,其效果就比较好;二是要掺加30%的细石混凝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早期裂缝的产生;但若在灌浆料中已掺加了粒径为 16mm~20mm 的粗骨料,并且级配合理,也可不再掺加细石混凝土”。
目前工程中应用的Ⅳ类水泥基灌浆材料,通常是在Ⅲ类水泥基灌浆料基础上,通过添加粒径5mm~20mm 的粗骨料制得。
综上,Ⅳ类水泥基灌浆材料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 第21.2.2 条第 1 款中对“混合料 ”的定义。
6-16某2001 年建成的建筑,现部分楼层进行局部装修改造。经判断本次改造属结构局部改造。原设计认为:待加固框架梁仅考虑重力荷载组合工况即可,不需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工况进行加固设计。该做法是否正确?
答:当属于局部改造范畴时,加固设计一般情况下可仅考虑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宜进行整体建模,加固范围可仅涉及局部改造的相邻区域。
6-17采用外包角钢加固某一层的框架柱时,角钢的锚固长度如何确定,是否必须伸至基础锚固?
答:为保证外包钢加固体系的整体性和荷载传递的连续性,加固角钢宜纵向贯通设置。工程实践中:1)对于底层框架柱,角钢下端应锚固于基础,上端应伸至加固层的上一层楼板底;2)对于中间楼层框架柱,角钢下端应伸至加固层的下一层楼板面,角钢上端应伸至加固层的上一层楼板底或屋面板底;对于屋顶框架柱,角钢下端应伸至加固层下一层楼板面。
6-18如何确定后锚固螺栓适用范围及锚固深度?
答:《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 16. 1.3 条规定,用于承重结构加固的机械锚栓,应采用具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包括自扩底、模扩底和胶粘-模扩底;采用胶粘型锚栓时,应采用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普通化学锚栓不宜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 第 4. 1.1 条规定, 普通化学锚栓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 8 度地区的加固工程,且仅限于受压、中心受剪和压剪复合受力状态。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 16.4.2 条规定了承重结构所用锚栓的最小直径和最小锚固深度要求;第 16.4.3 条规定了抗震设防地区承重结构加固中使用锚栓的最小锚固深度要求,但未细分不同抗震设防烈度下的具体要求。《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第 8.3.1 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锚栓,规定了其在不同抗震设防烈度地区的最小锚固深度要求。
6-19改造项目中,7 层框剪结构涉及局部剪力墙位置调整改造。调整后,整体抗震性能指标优于原结构,结构刚度变化在10%以内、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在5%以内,是否可判定为局部改造?
答:结构局部改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改造后不延长工作年限;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抗侧力构件未改动;主体结构布置无明显改变,且不会对原结构产生新的薄弱部位;加固后的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 10%和 5%。其中,10%和 5%是指各层结构刚度变化不超过 10% ,且重力荷载增加不超过 5%。本题不属于局部改造的范畴。
6-20《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第3.0.1-4 条规定加固所用材料“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 第4.1.1 条也有类似要求。请问高于原结构实际强度限值是否有要求吗?
答:针对不同类型的加固材料,各规范对其强度等级的下限和上限做出了不同规定,具体如下:
1)采用混凝土加固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 第 4. 1.1 条规定:“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C20 级 ”。其条文说明指出,此要求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ll保障新旧混凝土界面及新增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粘结强度;
ll加固部位体积小、模板狭窄,导致混凝土施工质量较难保证。
调查与试验表明,这种情况在实际取芯检测中,强度普遍比正常浇筑混凝土低 10%以上,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其强度等级。
需注意,《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 2.0.2 条已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因此,结构加固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2)采用细石混凝土(混合料)加固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 第 21.2.2 条第 3 款规定:“采用混合料灌注的新增截面,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C25 级,也不应高于 C50 级”。
3)采用水泥基灌浆材料加固
根据《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2015 第 5.3.2~5.3.6 条,结构加固应采用Ⅳ类水泥基灌浆材料。依据《水泥基灌浆材料》JC/T 986-2018 表 2,其抗压强度等级分为 A50、 A60 、A70 和 A85 。在工程实践中,因通常需要掺入粒径 5mm~20mmde 粗骨料,形成类似细石混凝土的混合料,其最终混凝土强度等级一般在 C40 至 C50 之间。该强度亦满足《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 第 21.2.2 条第 3 款规定。
6-21砌体结构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时,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 相关要求分别计算,计算结果差别较大,是选取哪个规范均可?还是包络计算?
答:《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对砌体结构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法加固时,采用抗震承载力增强系数法。其计算逻辑为:将原砌体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乘以增强系数,得到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具体计算规定详见该规程第5 章。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 对砌体结构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法加固时,采用叠加法计算抗震承载力。其计算逻辑为:将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所提高的抗震承载力与原砌体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叠加,得到加固后砌体构件的总抗震承载力。具体计算规定详见该规范第6 章。
上述两本规范对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的砌体结构,其抗震承载力计算采用了不同方法,计算结果缺乏对比性。
6-22医院及学校等建筑(改造)是否必须做减隔震?
答: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不强制要求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当决定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时,应充分论证技术可行性,确保加固后的既有建筑满足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6-23关于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设计,《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第5.3.2 条规定:“原砌体实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6.7.3 条规定:“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实际工程中应如何执行?
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加固方式,技术要求如下:
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6.7.3 条第 1 款规定: “对于受压加固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需注意,该条款仅适用于受压构件,对砌体结构抗震加固中为提高抗剪承载力而进行的面层法加固,未对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出具体要求。
2)砌体结构抗震受剪承载力加固应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A 类砌体房屋见第 5.2.3 条,B 类砌体房屋见第 5.3.4 条)的相关要求。当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高于 M2.5时,可采用水泥砂浆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方法,并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 5.3.2 条第 3 款执行;当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高于 M2.5 时, 由于现行标准(如《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表 5.3.2-1)未提供对应的基准增强系数,宜采用其他加固方式。
6-24某1995 年建成的建筑,已正常使用近30 年,剩余工作年限为20 年。现根据使用方要求进行加固改造(但不延长工作年限),此既有建筑属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规定的B 类建筑,根据该标准第1.0.5 条要求,其抗震鉴定应按后续工作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但该后续工作年限远超其剩余工作年限,如何协调抗震鉴定要求与结构耐久性要求?
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第 1.0.5 条规定,不同既有建筑类别采用不同后续工作年限进行抗震鉴定。此处的后续工作年限是抗震鉴定时用于确定地震作用计算与抗震措施的最低年限,本质上为抗震鉴定中确定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第 2. 1.53 条对设计基准期的定义:“为确定可变作用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对于本题所述的情况,可有两种处理方案:
1)延长工作年限:本项目已使用近 30 年,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规定的B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进行加固,属于延长工作年限范畴。此时建议按下列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ll安全性鉴定时,荷载及分项系数原则上宜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ll抗震鉴定时,荷载宜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的规定取值且不应低于建造时施行的标准;分项系数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ll结构或构件加固时,按下列组合进行包络:
作用的基本组合:荷载及分项系数宜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
作用的地震组合:荷载宜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的规定取值且不应低于建造时施行的标准;分项系数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2)不延长工作年限:若仅维持期剩余 20 年工作年限,则地震作用仍需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中 B 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 40 年的要求确定。建议按下列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
ll安全性鉴定时,荷载宜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的规定取值且不应低于建造时施行的标准;分项系数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ll抗震鉴定时,荷载宜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的规定取值且不应低于建造时施行的标准;分项系数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本文来源:Structure And Art
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于 2012 年,2016 年成功登陆北交所新三板,
是以岩土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
科技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秉承“绿色岩土技术、创造美好生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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