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社交关系实施侵财的犯罪时有发生。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发生在朋友之间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一时贪念,利用好友无意间泄露的支付密码盗取财物,最终被依法惩处。

【案情回顾】

宋某与肖某某相识多年。某天晚上,二人相约吃夜宵。饮酒交谈间,宋某无意中透露了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聚餐结束后,宋某醉酒入睡,肖某某见其手机放在桌上,想起已知的支付密码,产生盗窃动机。

肖某某趁无人注意,将宋某手机拿走并离开现场。随后,利用该密码从宋某微信余额中转出500元,又从其绑定银行卡中支取7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48元,涉案总金额共计9548元。

宋某醒后发现手机丢失,查账发现钱款被盗,立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及排查轨迹,迅速将肖某某抓获。到案后,肖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肖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解读】

为何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析如下:

1. 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肖某某在宋某不知情时拿走手机并盗转资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认定条件。

2. 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肖某某盗窃财物总计9548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量刑适当。

【检察官提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支付密码、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验证码等是财产安全的“钥匙”,务必妥善保管,即使对亲友也应保持必要警惕。建议定期更换密码,采用至少8位以上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的组合,提高安全强度。

2. 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在公共场所应时刻留意手机、钱包等财物,避免脱离视线。饮酒后更应提高防范意识,可请可靠人员代为看管,杜绝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3. 谨慎交友明辨品行。真诚友谊应建立在守法互重的基础上。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考察交往对象的品行,远离贪图小利、心态不正者。如发现他人有不良企图,应及时疏远,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