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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高速公路行车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道路通行秩序与社会公共安全。

当前,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逆行、倒车、恶意别车、低速占道行驶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极大、教训惨痛。

为坚持“过罚相当、惩戒震慑、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从源头减少“马路杀手”,切实守护公众出行安全,

现结合实际,对上述严重危险驾驶行为,提出分级禁驾处罚建议,以形成更严格、更清晰、更具威慑力的交通管理导向。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有效遏制高速公路严重危险驾驶行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对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逆行、恶意别车、低速占道行驶等行为,实行阶梯式禁驾处罚

第二条 禁驾等级划分

本建议设置四级禁驾期限:

1. 第一级:禁驾3—4年

2. 第二级:禁驾5—7年

3. 第三级:禁驾8—10年

4. 第四级:终身禁驾

第三条 适用情形与处罚标准

(一)适用第一级禁驾(3—4年)

在高速公路上低速占道行驶,持续时间1分钟以上(含1分钟),低于规定最低限速且拒不驶离,未引发事故,但严重影响通行秩序的,处以禁驾3至4年。

(二)适用第二级禁驾(5—7年)

在高速公路上低速占道行驶,引发拥堵、险情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以禁驾5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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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第三级禁驾(8—10年)

1.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非紧急情况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危及他人行车安全的;

2. 在高速公路恶意别车、强行逼停、多次危险变道,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适用第四级禁驾(终身禁驾)

1. 在高速公路逆行、倒车、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2. 实施本条第三款所列行为,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3. 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触犯本条所列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

第四条 执行与配套措施

1. 禁驾期限自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之日起计算;

2. 禁驾期满后,需重新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资格;

3. 被处以终身禁驾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附则

本建议自正式施行之日起执行,旨在强化法律震慑,引导驾驶人敬畏生命、敬畏规则、敬畏法律,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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