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原告小林与被告小王确立恋爱关系,2025年1月初订立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及被告要求,原告家庭向被告小王给付彩礼98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彩礼返还事宜,均遭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小林及其父亲老林共同将小王诉至达旗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但被告拒绝,同时提出原告父亲老林无起诉资格的抗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交往时长、婚礼筹备实际花费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小王同意向原告返还彩礼68000元,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审理涉彩礼案件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支持彩礼返还,但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有无过错等因素。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可不予返还彩礼;若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闪婚闪离”、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或接收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等情形,法院可支持彩礼返还,情节特殊的可判令全额返还。
关于返还数额,需结合彩礼实际消耗、双方过错程度、女方是否妊娠生育、嫁妆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针对诉讼主体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老林具有合法起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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