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鸡窝田出发到关索街道塔山加油站加油,后继续驾驶上述车辆沿县城交通路行驶,行驶至交通路与枣园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故障冒烟有人报警,警察出警现场被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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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5mg/100ml,为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查获的最高酒精含量值。而王某某也并非首次因酒驾被处罚,2021年7月,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罚款1200元,2024年4月,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罚款1820元,2025年12月系其第三次酒驾,此次经鉴定为醉酒驾驶。2026年2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予以判罚。
【警示意义】
酒精会严重降低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操控能力,血液酒精含量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本案中,行为人在酒驾被行政处罚之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驾,最终被处实刑。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平安是春节最美的祝福,守法是出行最好的保障,每一次酒后驾车,都是对自身与他人事业能改名安全的漠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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