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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在一场发布会上宣布,央视春晚将成为全球首个深度应用国产 AI 视频生成模型 Seedance2.0的公开项目。Seedance 2.0是什么?想必大家和我一样好奇这款产品该如何使用以及使用中会触及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这个产品怎么用,与时俱进,代律师也来试用一下,首先,现在明确Seedance 2.0是暂不支持上传真实人脸作为素材参考的:【出于肖像保护考虑,Seedance 2.0 暂不支持上传真实人脸素材作为参考。你可以 创建分身 并使用分身出镜来自由生成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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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就用我家的布偶猫来试一下,花3分钟排个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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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的视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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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感叹现在人工智能的算力实在太惊人~现在,回归正题,我们来法律分析一下,AI该如何去用,工具还是奴隶,让时光来证明。目前AI还都是工具人,又将去助力谁成为资本,现在看来AI的文案和真实的文笔还是有点儿差距的,比如AI的文案很规整,代律师的文笔则非常具有个人风格。

一、产品春晚的背景与行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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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dance 2.0作为字节跳动推出的多模态AI视频生成模型,在2026年央视春晚实现全球首次深度公开应用,由火山引擎作为独家AI云合作伙伴提供技术支持。该模型深度融入春晚节目制作,涵盖舞台设计、镜头调度等电影级画面生成,尤其在表现东方美学元素(如年俗场景、复杂运镜)时精准还原导演组需求,解决了传统AI视频生成中的“风格漂移”问题。
然而,此次在春晚的应用也将其推向行业争议的风口浪尖。好莱坞版权方、影视IP方、艺人经纪公司、美术创作者的集中维权进一步升级,争议除原有的训练数据著作权、生成内容侵权、肖像与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责任、刑事风险六大维度外,还因春晚这一国家级IP的加持,引发了关于AI技术在文化传播领域的版权边界、文化IP保护与技术创新平衡等新的法律探讨。
其实,关于AI魔改也好,AI生成视频也好,一直存在很多争议,比如AI生成经典影视片段是否侵权?2026年2月9日,周星驰经纪人陈震宇发文表示:“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尤其这两天大量传播),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再来,国家广电总局自2026年1月1日起重点针对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导致出现违背原作内核、颠覆角色形象、冲击文化认同、价值观和历史错位等现象,要求网络视听平台严格把关清理。
包括影视飓风被喂给AI形成相关“伪”视频,还有我特别喜欢的倪海厦老师的相关视频,现在B站上很多视频都是鱼龙混杂,作为“资深”的周易粉我都分不清哪些是倪老师的,哪些是胡说八道的。

二、著作权侵权:核心法律风险全拆解
训练数据:复制权侵害与合理使用的司法否定
①行为主导者:用户
②使用工具:AI平台
③使用素材:他人的(肖像+声音)
④传播渠道:短视频平台

1、AI视频的著作权侵权
用户未经许可截取影视剧片段,上传至AI平台用于视频生成,再将生成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此行为属于对视听作品“复制权”的行使,构成对影视剧权利人复制权的侵害。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用户将AI生成的片段视频通过短视频平台公开发表,使公众能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该视频,这涉及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用户未经许可对影视剧的画面、声音等进行剪辑改动,会侵犯影视剧权利人的“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目前多数“AI魔改”视频对原本的主题内核进行歪曲和篡改,这构成对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AI视频的演员权利侵害
演员作为角色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部分“AI魔改”视频对演员的表演进行过度夸张和篡改,构成对演员表演形象的歪曲。
部分AI生成视频直接运用AI换脸、AI拟声功能,提取影视剧中演员的形象和声音用于新剧情,未经演员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和声音并公开发布,构成对演员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犯。《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AI模型训练需对海量受版权保护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特征提取、模型存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数字化形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属于复制权控制范围。Seedance 2.0训练数据包含影视片段、角色形象、美术设定、音乐音效、舞蹈动作、镜头语言等版权素材,若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直接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三、责任划分:平台、用户、开发者的三重责任
(一)平台/开发者责任: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
依据最高检、最高法司法观点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Seedance 2.0运营方难以主张技术中立免责:
1. 直接侵权:模型设计以IP复刻、角色生成为核心功能,主动提供侵权能力;
2. 帮助/教唆侵权:未部署提示词过滤、版权查重、肖像屏蔽,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仍提供服务;
3. 法定责任:未履行AI生成内容强制标注、侵权防控、投诉处理义务,违反监管要求。
字节跳动暂停真人素材参考、限制IP生成,属于事后补救,不免除已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1: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2399号判决书中,原告表示被告作为AI图像生成平台,放任平台内用户训练并生成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山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并未直接参与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提供的LoRA模型技术本身和训练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中立技术,所以被告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定。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AI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案例2: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AI平台的运营者,知晓平台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还设置奖励措施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二)用户责任:直接侵权与过错推定
用户未经授权上传侵权素材、输入侵权提示词、商业使用/公开传播侵权内容,构成直接侵权;商业使用、大规模传播将加重赔偿责任;谐音替换、变体拼写规避风控,不改变侵权定性。
(三)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限制
司法实践明确:平台主动设计侵权功能、未履行事前注意义务,不适用避风港免责。技术注意义务清单包括:版权特征库、生成内容查重、提示词过滤、肖像黑名单(最高检明确标准)。

四、刑事法律风险:从民事到刑事的边界突破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Seedance 2.0相关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1.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权作品,违法所得较大或情节严重;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情节严重;
3. 北京AI制图侵权案已明确:AI生成侵权内容可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打击穿透技术表象。

五、监管合规:生成式AI的法定强制义务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Seedance 2.0运营方必须履行:
1. 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采取措施防范侵权;
2. 内容标识:对AI生成视频进行显著标识,保障公众知情权;
3. 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需完成备案与评估;
4. 用户权益保护:明确服务边界,处理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请求;
5. 侵权防控: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下架侵权内容。
未履行上述义务,将面临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罚款、服务暂停等行政处罚。

六、域外规则对比:全球合规压力叠加
1. 欧盟AI法案:Seedance 2.0属于高风险AI系统,需满足训练数据合规、透明度、侵权防控、第三方评估要求;
2. 美国版权法:训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生成实质性相似内容构成侵权,艺人形象权、公开权保护严格;
3. 全球行业惯例:头部AI平台均采用正版授权+版权白名单+侵权查重模式,未合规产品面临全球下架与诉讼。

七、全流程合规体系构建:风险化解方案
(一)训练数据合规:从源头杜绝侵权
1. 建立版权白名单机制,仅使用正版授权、公有领域、CC0/开源合规数据;
2. 与版权方、行业协会签订集体授权协议,覆盖影视、音乐、角色、美术等IP;
3. 实施数据溯源与区块链存证,保留授权文件、训练日志,应对侵权举证;
4. 建立侵权数据清理机制,及时删除未授权版权素材与生物识别信息。
(二)生成内容风控:技术+制度双重防控
1. 部署IP与肖像黑名单,屏蔽迪士尼、漫威等版权方角色及公众人物肖像/声音;
2. 采用多维度查重比对,实时拦截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生成结果;
3. 建立提示词过滤系统,拦截侵权、违规指令,封堵谐音/变体规避路径;
4. 强制AI生成标识,履行深度合成法定标注义务。
(三)人格权与个人信息合规
1. 真人素材使用实行事前授权+人脸核验,仅允许本人使用自身肖像;
2. 生物信息处理遵循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一键撤回;
3. 建立7×24小时快速投诉下架通道,及时处理人格权投诉。
(四)责任体系与风险兜底
1. 完善用户协议、侵权通知-删除规则,明确用户侵权责任;
2. 设立数据合规官与知识产权合规岗,全流程把控风险;
3.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与责任保险,覆盖赔偿风险;
4. 主动对接监管,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降低政策不确定性。

最后,代律师说:
Seedance 2.0侵权争议的本质,是AI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平衡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下,未经授权的训练数据利用、生成实质性相似版权内容、伪造肖像/声音、非法处理生物信息,均构成明确侵权;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规避责任,用户亦需承担直接侵权后果,情节严重者将触及刑事犯罪。
AIGC视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合规为底线:通过正版授权、技术风控、责任厘清,平衡创新与保护。对于Seedance 2.0而言,临时功能调整仅是权宜之计,唯有建立训练—生成—分发—维权全流程合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侵权风险,实现技术价值与法律秩序的统一。
AI生成的视频一定要做标注,比如我很喜欢的大猫做饭的视频,上面很明确写了AI视频生成,否则,真的非常危险,边界难以界定,当做工具使用。另,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倪海厦老师的AI生成的看起来很有道理的伪视频,该怎么去甄别,这是一个问题~
使用AI换脸、AI拟声功能未经许可使用演员本人的肖像和声音,将侵害演员的人格权。(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人格权虽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失,但死者的人格权益可由其近亲属依法维护),倪老师的近亲属可以考虑委托代律师打官司维权,这些糟粕要下架!并要付出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