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

二战后,美国一方面推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降低全球贸易壁垒的协议,另一方面不断强化自己使用强硬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尤其是“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这两种措施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原本是作为“例外”的存在,现在却被广泛用作保护主义工具。在所有行业中,美国钢铁行业是使用这些工具最频繁的,甚至到了滥用的地步,导致法律和监管的异化,使原本用于“救济”的制度变成了打压进口的武器。

按美国反倾销法的定义,如果外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售价低于所谓的“公平价格”,就构成倾销。从1916年起,美国法律不断修改,建立了一整套反倾销机制,用来保护那些因低价进口而已经受损、或可能受损的国内企业。

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通过两道关:

第一,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管理局(ITA)要认定,某种进口产品在美国正在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

第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一个独立的两党机构)要认定,这种低价进口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只有两边都点头,才会正式认定“倾销成立”,进口替代产业才有资格获得保护。

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是通过比较出口国国内售价和美国售价来算的。如果出口国本土销量不足,商务部就会改用第三国价格,或者干脆人为计算一个价格——把生产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加在一起。

反补贴税(CVD)最早出现在19世纪90年代,原本是用来抵消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的补贴。后来法律多次修改,不断扩大“可处罚补贴”的范围,并调整执法程序。和反倾销一样,反补贴也要过两关:

第一,商务部判断外国政府是否在补贴出口到美国的产品;

第二,USITC判断这些补贴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

两项都成立后,商务部会为被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分别计算补贴税率,作为征税依据。

多年来,美国钢铁行业成功游说国会,多次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使商务部和USITC更容易做出“肯定裁定”,而且税率越来越高。一旦法律改完,钢铁行业就积极、频繁地动用这些工具,而用钢企业的利益却在法律上根本不能被USITC考虑。

数据显示,在全部721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钢铁相关的就有310项,超过四成。2016到2023年间,美国对来自34个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了140多项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也就是说,钢铁行业越来越依赖AD/CVD来挡住外国竞争。

更值得警惕的是,钢铁行业及其在国会中的保护主义支持者,长期影响商务部在这些案件中的判断。负责钢铁反倾销案件的商务部官员,经常与国会“钢铁核心小组”成员及其幕僚会面,讨论尚在进行中的案件。有时,商务部甚至在正式公布前,就把调查草案分享给该小组,让其提前“提意见”。

此外,高层官员还多次向一线调查人员施压,要求他们重新计算数据、调整方法,从而推高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也就是说,钢铁行业不仅大量使用这些工具,还和国会盟友一起,不断“创新”办法,把税率抬得更高。

归零法

“归零法”(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常用的一种技术性操作,看起来很专业,实际作用是把关税算得更高。

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会先计算被调查产品在美国的平均销售价格,再拿它去和所谓的“正常价值”比较。这个“正常价值”,理想情况下,是该产品在出口国本国市场上最相似产品的加权平均净售价。为了算出一个最终的倾销幅度,往往要进行成千上万次价格对比。

所谓“归零法”,就是商务部在处理这些价格对比时的做法:

如果出口国本土价格高于美国售价,这个差额就被计为正的倾销幅度;

如果美国售价高于本土价格,按理说这应该抵消前面的结果,成为负值,但商务部不计负数,直接把它算成零。

最后,商务部把所有“正数”加起来,再除以出口总额,算出最终的倾销税率。由于所有本该起抵消作用的负值都被“抹掉了”,算出来的倾销幅度就被人为放大。

钢铁行业是“归零法”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在反倾销调查中尤其明显。实际上,美国是唯一一个仍然系统性使用“归零法”的国家。

这种做法多次在世贸组织(WTO)被其他国家起诉,而且大多数裁决都认定它违反了美国在WTO下的义务。

“特定市场情况”与2015年改革

2015年,在奥巴马政府推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的同时,美国国会通过了《2015年贸易优惠延期法》(TPEA)。这部法律虽然续签了“快速授权”(TPA),但也加入了一些钢铁行业长期要求的“新工具”,让反倾销税更容易被算得很高。

其中最关键的一项就是所谓的“特定市场情况”(PMS)。在此之前,商务部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外国企业申报的成本数据,比如账目对不上、企业不配合调查,或交易不独立。如果真有问题,商务部一般要找第三国市场做对比;如果找不到,才用企业自己的成本数据来“算一个合理价格”。

但TPEA改变了这一点。只要商务部认定出口国存在“特定市场情况”,就不再需要第三国价格,可以直接改用“成本推算”的方式,而且怎么推算,几乎完全由商务部自己决定。这等于放开了原有约束,给了商务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大幅抬高倾销幅度和关税。

这项权力第一次被使用是在2017年,对象是来自韩国的油气用钢管。商务部认定韩国存在“特定市场情况”,理由包括:政府补贴热轧卷板、上下游企业“战略联盟”、钢铁行业重组、电力市场干预,以及从中国进口热轧卷板等。结果是,韩国企业的成本被整体上调,美国进口商要交的关税大幅增加。

此后,商务部又在11起案件中使用了PMS条款,显示出这项权力的适用范围极其宽泛。在实践中,PMS对钢铁等保护主义行业尤其有利。商务部往往把多个因素“打包”使用,即便单个因素并不足以构成问题,也能据此认定PMS、抬高关税。

至此,美国反倾销法已经从“纠偏工具”变成了激进的保护主义手段。行政部门可以按自己的判断“重写”外国企业的成本数据,使反倾销越来越远离客观经济分析,越来越接近主观甚至政治化的决策。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更容易被操控、却缺乏有效监督的贸易壁垒体系。美国贸易政策整体上正转向更具进攻性的单边主义。

“不利可得事实”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AD/CVD)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并不拥有传票权,无法强制调取信息,只能依赖各方自愿提交材料。如果当事方提交的信息不完整,商务部会用“可得事实”来填补信息缺口,这种做法在 WTO 规则下是被认可的。

在 2015 年国会通过《贸易促进与执法法案》(TPEA)之前,商务部可以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采用对不配合一方不利、通常由申诉方提供的数据,但这一权力受到法院审查和司法监督的明显约束。商务部需要在鼓励企业配合调查与维护公平贸易之间取得平衡,而不是把 AFA 当作惩罚工具、甚至变相搞保护主义。

但《贸易促进与执法法案》彻底摧毁了这些约束标准:它取消了商务部必须估算“如果当事方配合调查,真实的倾销或补贴幅度本应是多少”的要求,也不再要求证明AFA 税率是否符合企业的商业现实。结果就是极端夸张的高税率的出现,例如,在一宗钢铁案件中,商务部竟然适用了高达 700% 的倾销幅度,这一数字显然与任何正常的商业现实都毫无关系。

这对外国应诉企业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它们必须在极短的期限内——往往只有几周——回答极其复杂、细致的调查问卷,并提交海量信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简直是不可能的任务,因为它们往往没有完善的会计系统,也缺乏将数据整理成指定格式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只是无心的小错误或遗漏,哪怕并不会实质性影响调查结果,也可能触发“强化版”的 AFA 适用。

AFA 造成的连带伤害并不限于那些被认定为“不配合”的企业。在涉及“其他所有企业税率”的案件中,即便是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也可能因为其他企业的不配合而被征收高额关税。在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外国政府被认定为不配合,整个行业都可能被施加高额反补贴税,即使相关企业本身完全配合。而最终,美国进口商往往要承担 AFA 关税带来的大部分成本,尽管他们根本无法左右外国企业或政府的配合程度。而美国钢铁行业正是当前这种AFA 做法的主要受益者。

结语

上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配额、外国出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国安关税等等,对其钢铁行业进行了强力保护。可以说,美国没有哪个行业能像钢铁产业那样,享受如此之多的政府优惠、补贴和保护。然而几十年过去,这个行业仍然羸弱不前。

在2015年到2024 年的十年间,美国国内钢铁产量仅略微增长1.4%,从7880万吨小幅增加到 7990 万吨;总体钢铁需求(“表观消费量”)则下降了约7%, 从1.052亿吨降至9810万吨。2024年国内钢铁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为70.5%,略低于 2015年的71.9%;就业人数也从2015年的8.92万人下降到2024年的8.57万人。钢铁产出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这些企业商业模式陈旧,普遍财务状况不佳,为保障盈利,一味呼吁加强贸易保护。

与此同时,美国消费者却要承受全球最高水平的钢铁价格。截至2025年7月底,美国热轧钢平均价格为 每吨962美元,而西欧约为635美元,全球市场均价仅466美元。也就是说,美国钢铁价格分别比西欧和世界市场高出327美元和496美元,高出幅度约51%和106%。而美国钢铁价格长期高于国际水平的结果就是,抬高了美国制造企业的投入成本,削弱了其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之,美国杂糅在一起的各种钢铁保护措施,在削弱了来自国外的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抹除了推动国内钢铁企业创新所需的外部刺激。而人为抬高的制造业投入成本,最终也推高了消费者价格,损害了美国整体经济。即使短期内看起来“明智”,钢铁保护主义终究只会是一场皮洛士式的胜利——据说在一场对罗马惨胜后,这位古希腊国王感叹道:再这样赢下去,我们就彻底完蛋了。

来源:王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