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老人7年前花5000元买好的墓地,竟然被陌生人强行下葬占了。面对老人的合同和收据,占墓者轻飘飘一句“用都用了,我们补钱给墓园就行”,墓园管理方也表示“拦不住”。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涉及严重的法律侵权。今天咱们就从法律角度聊聊,这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
大家好,今天要说的这事儿,听着都来气!
江苏的老李老两口,早在7年前就花了5000块钱,在当地一家墓园给自己挑好了“百年之后的家”。合同签了,钱付了,每年清明还顺道去看看,心里踏实得很。结果今年再去,傻眼了——自己的墓穴上立着别人家的墓碑,里面已经躺了人!
老两口气得血压飙升,把女婿闵先生叫来。找墓园,园方两手一摊:“人家抬着棺材来的,十几号人,我们拦不住啊!”找占墓的那家人,对方更横:“反正空着也是空着,我们先用了咋了?大不了我们花钱买下来!”
听听,这说的是人话吗?今儿咱就掰扯掰扯,这事儿占理的不光是老两口,法律也是站在他们这边的!
一、买了7年的墓地,到底算不算“私人物业”?
很多人可能觉得,墓地不就是块地嘛,又不是房子,能有多大权属?
错!大错特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老两口跟墓园签了合同、交了钱,虽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但他们对这个墓位拥有合法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是谁觉得“空着”就能占的!
打个比方,你在小区买了个车位,虽然地是开发商的,但你交了钱买了使用权,别人能把车停进去说“反正你白天不在家,我先停着”吗?当然不行!
那位占墓的大哥说“补钱给墓园就行”,这话纯属胡搅蛮缠。这不是钱的事儿,是权的事儿! 人家老两口没同意,墓园也没权利“一墓二卖”,你想买,人家还不一定卖呢!
二、强占他人墓地,到底犯了哪些法?
这事儿可不是简单的“不讲理”,往大了说,可能涉及多条法律红线:
第一,民事侵权责任,跑不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墓那家人明知道这不是无主之地(工作人员当场阻拦),还强行下葬,主观恶意明摆着。他们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啥叫恢复原状?就是把埋进去的人迁出来,把墓穴还给老李!虽然听着对逝者不敬,但法律面前,谁违规谁就得纠正。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躲不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故意破坏、损坏他人坟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墓这事儿,比“破坏”还过分,直接“鸠占鹊巢”了!警方介入后,完全可以对首要分子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如果强占过程中有破坏原有墓穴设施、侮辱尸骨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就算没到这一步,如果墓园方收钱后“拦不住”就放任不管,导致老两口财产受损,警方也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责任。别以为死人不能告你,法律能!
三、墓园一句“拦不住”,就能免责?
这事儿最让人生气的,除了占墓者的蛮横,还有墓园管理方的“软弱”。
园方说:“人家十几号人,我们拦不住啊!”
这话听着委屈,但法律上站不住脚!老两口跟墓园签了合同,园方有义务保障他们的使用权不受侵犯。现在墓被占了,园方要么协调占墓者迁出,要么赔偿老两口损失,总之不能两手一摊装无辜。
而且,墓园有没有责任审查下葬者的凭证?有没有及时报警制止?如果都没有,那就涉嫌管理失职,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来了: 老两口这事儿,完全可以依法维权——报警追究占墓者的行政责任,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和恢复原状,同时追究墓园的违约责任。占墓者那句“用都用了”,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网友热议】
@清风明月:“我们村也有这种事!有些人就是欺软怕硬,觉得死人不会说话,活人不敢翻脸。支持老人告到底!”
@法律人小张:“占墓这事儿,表面看是争一块地,实际上是挑战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必须亮剑,不然以后谁还敢提前买墓?”
@理性讨论:“我就想问,如果占墓者死活不迁,法院强制执行怎么执行?挖坟?这事儿太考验司法智慧了。”
@江南烟雨:“墓园也有责任!收了钱就得护住,一句‘拦不住’就把锅甩了?那我还不如直接把钱给那家强占的,反正谁横谁有理?”
如果是你,你会支持老人怎么办?是接受赔偿另买墓地,还是坚决要求对方迁出?评论区聊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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