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的刘女士,两年前丢了一部六千多的手机。当时因为忙着备考,找了一阵没结果就放弃了。谁能想到,两年后她偶然一查,发现手机竟然被激活使用了!她立马把线索提供给警察,最后不但手机完璧归赵,还额外拿到了2000块钱的赔偿。这事儿在网上炸了锅,有人说是善有善报,也有人讨论捡到东西到底该不该要报酬。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背后的人情和法律。
一、两年后“复活”的手机,引出一段奇遇
家人们,你们丢过手机吗?丢手机这事儿吧,大多数时候都是石沉大海,买个新的就当破财消灾了。但黑龙江大庆的刘女士,她的经历简直能拍成电影了!
2023年10月,刘女士逛街时不小心把刚买没多久、花了六千多的手机弄丢了。她当时那个急啊,因为手机里有好多重要的备考资料,立马就报了警。可那会儿她正忙着冲刺考试,找了一阵子没结果,这事儿也就暂时放下了,心想着肯定是找不回来了。
结果,戏剧性的一幕来了!时间一晃到了2024年8月,刘女士闲着没事,在官网上查了一下自己那部手机的序列号,你猜怎么着?手机居然被激活了!系统显示,手机先是被人拿到绥化刷了机,后来又跑到沈阳被人正常使用上了。
刘女士立刻把新线索提供给了警察。直到今年2月,警察叔叔不负众望,还真就把手机给追回来了。原来,刘女士的手机是被一个修路工人捡到的。这位工人老哥没有选择归还或者交给警察,而是自己拿去刷了机,然后送给自己在沈阳的外甥女用了。
二、结局很暖心:手机拿回,还多得了2000块补偿
手机虽然找回来了,但因为被刷过机,刘女士手机里那些珍贵的资料全没了。要重新补办、恢复这些资料,又是一笔时间和金钱的开销。
最后,在警方的调解下,那位修路工人一方赔偿了刘女士总共8500元。这里面除了手机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2000元,专门用于补偿刘女士寻找手机、补办资料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这事儿传到网上,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评论那叫一个精彩。
有的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神奇经历:“2002年我捡到过一个手机,还给失主后,人家非要给我几百块钱感谢费,我坚决没要。结果你猜怎么着?2015年我自己手机丢了,捡到手机还给我的,居然就是当年那个失主!这大概就是传说中的福报吧!”
也有网友感叹:“唉,这事儿全看人。之前看新闻,一个大妈捡到别人手机,硬是要2000块才肯还,警察来了调解都没用。人家大妈理直气壮:‘我这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还有网友分享了自己遇到的爽快人:“我丢过手机,打通电话后对方接的,直接说‘拿两包烟来换就行’。我给了100块钱,手机就顺利拿回来了,我觉得这样也挺好,大家都不亏。”
三、律师说法:捡到东西不归还,不只是面子问题
你看,同样是捡到东西,不同的人处理方式,结局天差地别。那么,从法律上,咱们该怎么看这事儿呢?
第一,捡到的东西,不等于就是你的。
很多朋友可能有个误区,觉得“地上捡到宝,问天问地拿不到”。其实《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说得明明白白:“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简单说,捡到东西,第一反应应该是想办法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商场服务台这些地方。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第二,捡了不还,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捡到东西后,明知是谁的还藏着掖着不还,或者直接占为己有,那性质就变了。在法律上,这叫“侵占”。如果东西价值比较大,比如像刘女士这样价值六千多的手机,拒不归还的话,就可能触犯《刑法》里的“侵占罪”,是要被判刑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所以,别因为一时贪念,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第三,弄丢了或损坏了捡到的东西,要赔!
很多人在捡到东西后,可能保管不善,或者像本案中一样,直接拿去刷机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刘女士能多要那2000块钱,法律依据就在这儿。因为工人捡到后刷机,属于“故意”行为,直接导致刘女士手机里的资料彻底没了,这个损失,当然得由捡到的人来承担。
结论:
谁能想到,一部丢了快两年的手机还能完璧归赵?刘女士的经历告诉我们,自己的权益,哪怕过再久,也要敢于去争取。而对于捡到东西的人来说,真的别心存侥幸。现在手机都有唯一的识别码,你只要一使用,就像在网上留了“案底”,迟早会找到你。
与其最后尴尬地被找上门,赔了钱又失了面子,甚至惹上官司,还不如一开始就做个拾金不昧的人。如果失主主动给酬金,那是人情;但主动索取,甚至强行占有,那就是不懂法了。
最后想问问大家:
如果你捡到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你会怎么做?是等着失主联系给点感谢费,还是直接交给警察?或者,你觉得失主应该给多少报酬才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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