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景房项目的总包因甲方原因延期一年才开工,合同约定延期超半年可以调整主材价格,甲方同意按合同原则调整主材,但施工单位提出延期期间当地人工指导价涨了10元一个工日,按预算人工消耗量算调差要600多万元,要求人工调差和主材一起调整,甲方以合同未约定人工调差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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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主材调差的核心逻辑是分担延期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人工费作为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材一样受市场波动影响,不能仅凭合同未明确约定就拒绝人工调差诉求。从工程计价的规则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计价风险范围,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或所有风险等模糊表述规避责任,还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所引起的价格变动,应由发包人承担,除非承包人报价已高于政府发布标准。即便合同未作约定,这些规定也构成工程计价的基本框架,不得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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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这类争议的处理已有明确导向。比如江苏法院的裁判规则指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依照市场价调整价差,调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双方均对工期延误有责任,则工期延误期间的调差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负担。像(2020)苏0813民初1715号案,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是正常施工工期,对于200天以外的材料、人工取费,被告应承担部分调整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案中也明确,合同未就人工费风险作出约定时,不能当然推定承包人自愿承担全部人工成本上涨风险,而应结合政府指导价政策判断是否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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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海景房项目,延期是甲方原因导致,施工方报价时并未包含这种风险,人工上涨是客观事实,且人工费在造价中占比不低,600多万元的调差如果不给,明显对总包不公平。合同约定主材调差是为了分担延期的市场风险,人工同样属于市场波动风险范畴,理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若仅调整主材而不调整人工,等于甲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人工上涨风险转嫁到施工方身上,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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