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做事总像隔着一层纱,不愿意让业主们看清。特别是涉及到花钱的事,比如动用维修基金、使用公共收益,根本不对业主公示。就拿我住的小区来说,时不时会有些商家进小区摆摊,电梯里的广告也换了一拨又一拨。关于这些商家是怎么选出来的?收了多少钱?合同里又写了啥?业主们一概不知,业委会也从来不提。

这就引出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如果业委会没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就自己拍板换了物业公司,或者把小区共有的房子租出去了,或者直接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更换,这些决定算数吗?或者,业委会在小区议事规则里写了“业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大会某些职责”,这样的规定本身,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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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明确:不合法。

法律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着“业主大会不能授权业委会选聘物业”,但可以从几个角度来想明白这个道理。

首先,得搞清楚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各自的角色。业主大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大事,理论上都应该在这儿讨论决定。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好比是业主选出来的“管家”,它的职责是把业主大会商量好的事,落到实处。一个是“拍板的”,一个是“干活的”,分工很明确。

如果把“选聘物业公司”这种决定小区未来几年服务质量、物业费标准的大事,也授权给业委会,那就等于让“干活的人”自己决定“干什么活”。这就好比让运动员自己给自己当裁判,对其他业主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法律之所以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类事项,明确规定要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就是考虑到它们的重要性,必须由全体业主,也就是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博弈,最后形成一个最能代表多数人意愿的结果。

其次,咱们可以试着揣摩一下立法者的本意。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授权”,但列举的那些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字里行间都透露出一个意思:这些事,太重要了,必须交给最广泛的业主集体来决策。开业主大会,过程虽然麻烦,但意义重大。它给每个业主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发声渠道,让大家能坐在一起,为了各自的利益去讨论、去争论、去协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哪怕最后的结果不能让所有人都满意,但因为是大家共同参与决定的,也更容易被接受和遵守。如果把这个权利简单一“授”,业主们连讨论的机会都没了,那业主大会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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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听过“业主代表”机制,就是业主太多,不好组织大会,于是每栋楼选几个代表来议事。这种机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也得到了部分法院的支持,因为它能解决开会难的问题。但注意,这本质上还是一种“代议”,代表们讨论的,依然是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而不是把决定权完全交给业委会。它仍然保留了业主参与的环节,只是形式更灵活。

最后,把选聘物业这种专业又复杂的事全权交给业委会,其实是给业委会“加压”,甚至可能是“挖坑”。选聘物业,要调研、要考察、要谈判、要拟定合同,既费精力,也考验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会带来巨大的监督成本和“代理风险”。业委会委员也是普通人,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面对物业公司抛来的利益诱惑,能始终保持初心吗?现实中,业委会委员被“围猎”,最终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事,并不少见。让业主大会保留最终决定权,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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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不是为了给小区管理“添乱”,而是为了守住全体业主利益的底线。那么,业委会就完全插不上手了吗?也不是。法律规定的那些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委会不能“代劳”,但完全可以“跑腿”。比如,业委会可以负责选聘前的所有准备工作:收集业主意见、制定初步的选聘方案和标准、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对报名的物业公司进行资格初审。这些工作做完后,再把筛选出的几家候选公司和详细的选聘方案,提交给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来投票定夺。整个过程,业委会都要及时向业主们汇报进度,接受大家的监督。

这才是业委会该有的角色:不是“代替”业主做决定,而是“服务”于业主,帮大家把做决定的准备工作做好,然后严格执行业主大会的最终决议。

#取消物业实行居民自治,你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