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化工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举报事项通告如下:

整治重点

一、整治内容

1.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存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存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内存在的非同类企业,以及未以该企业名义履行安全审查手续的项目。

6.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

7.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一致,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

二、重点场所

1.跨地区交界处、城乡接合部的院落、养殖场、大棚,偏僻地区的院落、养殖场、大棚。

2.闲置、废弃厂房、院落、仓库等。

3.关闭退出后的企业厂(库)房。

4.长期停产的(连续停产1年以上)化工(含危化品和一般化工)企业。

5.租房、村居闲置院落、闲置民房等。

举报方式

如一旦发现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行为,请拨打0472-12345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对象具体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主要人员等有效信息,并尽量附相关隐患描述以及照片等佐证材料。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且属于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或受理的情况,按照线索价值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有关规定和举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案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决定,同一对象有多人举报的,优先奖励首位举报人。

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