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63岁男子因猥亵他人被立案调查,后经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无行政责任能力,被免予处罚。谁也没想到,两个月后,这名男子独自离家,跑到铁路上被列车撞击身亡。家属难以接受,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铁路公司该不该赔?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意料。今天咱们从法律角度聊聊这起特殊的案件。
一、猥亵他人被免罚,两个月后命丧铁轨
这事得从2025年4月说起。四川成都,63岁的谭某采用搂抱方式猥亵他人,被警方立案调查。按说这事够丢人的,可接下来的发展,谁都没想到。
警方调查期间,对谭某做了精神鉴定。结果出来,谭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行政责任能力。啥意思?就是说他在猥亵别人的时候,精神状况有问题,法律上没法追究他的责任。警方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情到这,本该告一段落。可两个月后,6月的一天晚上,谭某在家吃完晚饭,独自出了门。他一个人走了3公里,来到一处铁路上,直接坐在了铁轨上。
他坐的位置,刚好是个弯道。
没多久,一列货运列车驶来。因为是弯道,司机看不清弯道另一侧的情况,进弯前特地鸣笛示警。列车驶入弯道后,司机这才发现谭某正坐在前方右股钢轨上。司机赶紧继续鸣笛,可谭某的反应让人看不懂——他在列车逼近时才起身,但不是往铁路外跑,而是向左股轨道走,想穿行铁路避让。
司机懵了,紧急刹车,可距离太近,列车还是撞上了谭某。人当场就没了。
二、家属索赔90万,铁路公司喊冤
谭某没了,家里人接受不了。他们找到铁路公司,要求赔偿90多万元。铁路公司不干,双方闹上法庭。
法庭上,谭某家属的理由是:谭某平时大脑就不清醒,之前还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行政责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意识不到危险。铁路公司作为运营方,没把人看好,该赔。
铁路公司这边也有话说:事发地铁路沿线设置了警示标志,也定期做安全宣传。谭某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进铁路有多危险。他自己跑进去被撞,责任在自己。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怎么判?
三、法院判决:铁路公司赔20%,家属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让双方都没想到的结果。
法院先引用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这两条啥意思?简单说,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卧轨、碰撞自杀,否则铁路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不可抗力,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谭某是故意卧轨自杀。所以,铁路公司依法要承担责任。
但责任多大?法院接着分析。
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双方都有安全注意义务。铁路公司虽然在事发地设了警示标志,但只有“禁止通行”字样,不够醒目,也没其他防护设施,行人随时能进铁路。这说明铁路公司没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义务。
但谭某呢?他是成年人,按常识就该知道进铁路有多危险,不需要专业知识也能预见。事发时,列车进弯前就鸣笛示警,弯道后又再次鸣笛,谭某起身太晚,避让方式也不对,这才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铁路公司防护不到位,是次要原因。
所以,铁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那谭某的精神病问题呢?家属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出,之前鉴定的是“无行政责任能力”,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另外评定。就算谭某日常头脑不清醒,家属作为监护人,晚上让他独自出门走上铁轨,也没尽到看护义务。这部分责任,不能转嫁给铁路公司。
根据司法解释,铁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在10%到40%之间。综合案情,法院最终认定铁路公司承担20%的责任,核算各项损失后,判决赔偿谭某家属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谭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铁路公司防护不到位是主因。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问题,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这事在网上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说,铁路公司确实该赔,警示标志不明显,防护不到位,多少得担点责任。也有人替铁路公司喊冤,谭某自己跑进去送命,凭啥让铁路掏钱?还有人对谭某家属的索赔表示不解,之前猥亵别人被免罚,现在人没了又要赔,这账算得清吗?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挺清晰:责任划分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看双方各自错在哪。铁路公司防护不到位,有错;谭某自己进铁路,错更大;家属没看好病人,也有错。20%的赔偿,是个相对平衡的结果。
只是可惜了那条命。不管之前发生过什么,人没了,就是一个家庭的破碎。谭某有精神问题,家属没看住;铁路防护有漏洞,没拦住;司机紧急刹车,没刹住——所有环节的漏洞叠在一起,才有了这场悲剧。
大家来聊聊:你觉得法院判铁路公司赔20%,合理吗?如果是你,会怎么判?欢迎评论区留言。
(资料来源:综合裁判文书网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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