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陶医生马年除夕那天,在国家平台上提建议的证据,这是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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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也不闲着,希望大家能理解陶医生的忙碌。

这个建议,是由之前清华法学教授的奇葩言论引起的,详见。

陶医生坚定地认为,中国司法界对于强奸罪的解释与实践,正走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路上,正走在反中华文明的路上,正走在敌人乐见的路上。

一些匪夷所思的强奸案(比如:)判决表明:

不是中国法律不对,而是中国的司法界出了问题,来自美西方的极端女权意识通过曲解法律和偷换概念,正在摧毁中国的男女平等和男女互信,正在撕裂中国的家庭和社会,其危害足以动摇社稷。

为此,我才在除夕夜当天,通过国家平台向司法部提出这个关于强奸罪实践的建议。

陶医生不是法律专家,但网友里有高人。我的这份建议,观点取材于微博上广受好评的大V@皇城根下的刀笔吏 于2月13日发布的、点评劳东燕说法的微博,经过豆包加工成正式的建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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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提交的建议全文:

对当前强奸罪司法实践的建议

摘要:当前强奸罪的司法实践过度偏向女性主观意愿,导致男性陷入无法明确预知法律风险的困境,破坏了男女两性关系的权利义务平衡。建议最高法尽快在权利义务对等基础上,给出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最近清华法学教授劳东燕在一次访谈中,给男性避免被强奸诬告提了一个建议:发生性行为时,男方可以录音以备自证清白之需,不一定要让女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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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她的建议引发网友热议,几乎是一边倒地批评劳教授的主张。大V项立刚严厉批评称:

和自己的女朋友做爱,还要悄悄的录上音,并且不让自己的女朋友知道,怕以后她告自己强奸。如果人类要走到这一步,这样的人类还能叫人类吗?

国必须要清理法律界,要把那些家人在外,利益在外,研究经费在外的人清除出去。你拿了外国人的钱,还能搞出有利于中国人法律和法规?有人会相信这样的事吗?

绝大多数网友支持项立刚的批评,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当前,法学界部分观点及司法实务中,存在对强奸罪认定标准偏差的问题,集中体现为女性的性权利被过度放大,男性在两性关系中面临难以自证无罪、无法明确法律风险边界的困境,亟需相关部门予以规范和纠正。

强奸罪认定标准的偏差,核心在于部分司法实践将该罪的认定导向从【强制导向型】片面转向【同意导向型】,弱化、淡化甚至摒弃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转而单纯以女性主观意愿作为定罪核心。

【同意】作为纯主观判断,具有即时可变性,甚至存在【一秒内反转】的可能性,导致男性难以精准把握边界。

更为突出的是,在部分案件审理中,出现“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认定情形,即女方事前已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且有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动性,但仅因性关系结束后男方未满足其情感诉求(如建立恋爱关系),便被认定为同意无效,进而追究男方强奸罪责任。

此种认定方式,实质上要求男性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需时刻确认女方态度,在关系结束后仍需持续照顾女方情绪,否则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严重加剧了男性的法律风险焦虑。

需明确的是,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条文规定清晰明确,明确界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并未将【违背女性意愿】作为唯一定罪标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部分法学研究者及地方司法机关擅自弱化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自行确立新的认定标准,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定职责。公检法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其核心职责是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而非创设法律或制定新的裁判规则,此种擅自调整定罪标准的做法,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分析,当前强奸罪司法实践的偏差,与部分极端女权主义导向的不当影响密切相关。部分群体过度放大女性性权利,本质上试图通过【性】实现对男性的权利倾斜,甚至形成隐性控制。

强奸罪作为重罪,其量刑涵盖财产损失(如刑事谅解金、离婚财产分割倾斜)、人身自由剥夺,最高可判处死刑,若定罪标准持续偏向女性主观意愿,且当前立法中强奸罪主体仅针对男性的现状未予以考量,极易导致女性借助该罪名实现对男性的不当打压,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同时,部分群体还通过舆论层面污名化男性正当性需求,进一步加剧了两性权利失衡,不利于两性关系的和谐发展。

当前部分女权主义发展方向,已偏离我国女性解放的初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女性解放的核心是【妇女能顶半边天】,其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筹结合,即女性通过自身劳动和努力,承担起社会发展的相应责任,进而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明确废除彩礼、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取缔妓院,核心目的就是杜绝女性物化,保障女性独立人格。

当前部分群体背离这一初衷,不再以劳动创造实现自身价值,而是通过过度放大【性权利】【性价值】,试图获取不当地位和财富,本质上是对女性自身的物化,与我国女性解放的核心精神相悖。部分法学研究者的相关言论,也隐含着物化女性的潜意识,若不加以引导和纠正,将进一步误导社会认知和司法实践。

当前极端女权主义的相关主张及行为,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不仅加剧了两性对立,也引发了部分女性群体的不满。

部分极端女权主义者既主张女性独立人格,又刻意物化自身以获取不当利益;既追求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高对价回报,又拒绝承担相应义务,将性和生育等两性关系中的合理内容极端化分割,否认男性的正当权利;既主张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去责任化”,又要求男性承担全部责任。

此类矛盾主张,不仅导致两性关系规则混乱,还对秉持公正立场、主张两性平等的女性进行排挤和攻击,严重破坏了社会共识。更为极端的相关言论和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范畴,引发社会普遍质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除强奸罪司法实践外,当前两性关系相关规则(如彩礼、嫁妆、婚姻财产、生育等)也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与强奸罪认定偏差相互叠加,进一步加剧了男性的法律风险和权益损害,也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治理。

在彩礼方面,部分女性仅要求男方支付高额彩礼,却拒绝支付对等金额嫁妆,违背了我国传统婚姻中“聘礼有来有回”的合理内核,本质上沦为变相索取财物;在婚姻财产方面,部分女性要求男方婚前房产加名、婚后收入全额上交,却拒绝承担相应家庭责任;在生育方面,部分女性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却借助相关舆论和司法导向,试图弱化自身责任,甚至引导社会对男性进行道德绑架。

此类规则失衡,与强奸罪司法实践的偏差形成叠加效应,导致两性关系相关规则边界模糊、导向失衡,既不利于男性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引导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相关司法宣传和案例指导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但当前部分宣传和案例指导存在“盲人摸象”“选择性普法”的问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宣传山西大同订婚案时,仅强调【订婚不代表性同意】,却未全面阐释两性关系中情爱、性、生育、财产等一揽子权利义务的关联性,未能引导社会公众全面理解法律规则;部分发布的案例,违背传统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过度强调对部分女性的倾斜保护,忽视了男性的正当权益,不仅难以发挥正向引导作用,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综上,当前强奸罪司法实践及两性关系相关规则,存在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已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剧了两性对立,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强奸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回归刑法条文规定,重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为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规范【同意】的认定边界,杜绝【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等不合理认定情形,明确男性的权利边界和举证责任,让公众(尤其是男性)能够清晰预判法律风险,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建议加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纠正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擅自调整强奸罪认定标准、弱化法律明文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督促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罪刑法定、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裁判的现象。

三、建议统筹规范两性关系相关规则,在彩礼、嫁妆、婚姻财产、生育、离婚等相关领域,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指导,引导社会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杜绝任何一方借助规则失衡获取不当利益,促进两性关系和谐平等。

四、建议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客观阐释强奸罪及两性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纠正极端女权主义的不当导向,摒弃对男性性需求的污名化,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明确法律边界,凝聚两性平等、公平公正的社会共识。

五、建议加强对法学研究的引导,规范法学研究者的言论和观点,杜绝隐含物化女性、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相关主张,引导法学研究回归法治本质,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而非误导司法导向。

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该保护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需区分守法女性与违法违规、恶意诬告、索取不当利益的女性,重点保护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守法女性的合法权益,对恶意诬告、借助法律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两性权利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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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立志,前半生致力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后半生切换到守护中华民族的思想健康。至少再坚持20年,到2049年新中国成立100周年做一个总结回顾。

不管遇到何种艰难险阻,我都会坚持朝这个目标前进、前进、锲而不舍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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