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恶势力指控压顶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四兄弟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被指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形成恶势力。这一指控犹如一座大山,压在了程氏兄弟及其家人的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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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辩护意见有理有据
郭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程某女儿的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程某,深入了解案情,并认真查找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
-**恶势力认定存疑**:郭律师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详细分析本案。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指出本案各被告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认为本案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也非恶势力犯罪。
-**寻衅滋事罪难成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郭律师分情况进行了有力反驳。第一起案件中,是受害人常某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作为集体成员,自身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侵害,矛盾由受害人引发,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所以常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程某并非寻衅滋事。第二起案件,程某与常某之间仅属邻里纠纷,程某没有辱骂、恐吓,也未损毁、占用常某财物等,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充分。
-**敲诈勒索罪部分存疑**:在敲诈勒索罪方面,郭律师同样据理力争。第一起关于程某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其他言词证据也不能证明程某有敲诈行为,程某索要的垫土钱是应得的,此事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赔情道歉并退还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客观上未采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属民法调整范围。
公正裁决:大部分辩护意见获采纳
临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程某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仅是邻里间纠纷,不具有恶劣情节,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彰显了郭东洋律师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卓越的执业能力,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郭律师始终秉持“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郭东洋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担当,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书写精彩的法律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