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午,湖北襄阳宜城烟花爆竹爆燃事故新闻发布会召开,通报了这起事故的初步情况,最终确认事故造成12人遇难,其中7名成年人、5名未成年人。遇难者身份全部核实,除1人为经营者林某某外,另外11人是前来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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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令人痛惜,教训极其深刻。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官方还在调查中,但可以肯定的是违法违规其中的关键。本文据此梳理了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法律法规关键条款,供生产者、运输者、经营者、储存者、销售者、管理者和燃放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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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专项管理法律法规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6 修订)

这部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全环节,核心条款(与事故直接相关)有以下几条:

一是第16条,零售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包括场所与居住场所分离、符合安全距离、配备消防器材。

二是第17条,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储存量,严禁超量、超范围。

三是第20条,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是第38条,违法经营处罚:责令停止、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

这是一部部门规章,核心条款有以下几条:

一是第16条:零售场所严禁与居住场所同栋,与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二是第31条:未经许可、超范围、超量经营,处2–10万元罚款并没收物品。

三是第32条:出租、转让许可证,处1–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3 号)

这部规章的效力与上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样,核心条款包括:

一是第19条:严禁超量储存、混存不相容物品,堆码符合标准。

二是第20条:零售场所不得超核定药量存放,严禁在经营场所内拆箱、加工中国政府网。

二、安全生产基础法律(监管与主体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这是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全员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二是第36条:安全设备、消防设施必须合格、定期维护;危险物品储存符合国家标准。

三是第114条:发生重大事故,对单位处200–10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四是第115条:监管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这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核心条款如下:

一是第3条:重大事故(死亡 10–29 人)由省级政府组织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可挂牌督办。

二是第19条: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中国政府网。

三是第32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60日内提交,批复后1年内落实整改并公开。

四是第40条:事故单位暂扣 / 吊销证照;责任人5 年内不得担任同类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国政府网。

三、事故调查与督办(本次事故适用)

1.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挂牌督办,要求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公开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在这起事故中,根据公开信息,湖北省政府按要求组织调查,结案前报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应急管理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是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是第 61 条:违反上述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5 万元罚款。

四、刑事责任(事故责任人追责)

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以下条款中:

一是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死亡 10 人以上)处3–7 年有期徒刑。

二是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三是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监管缺位,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五、民事赔偿(遇难者家属维权)

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中:

一是第1239条: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使用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

二是第1179条、1181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应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