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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现就举报奖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举报范围: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成品的;未经依法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以及流动摊点、无证门店等线下渠道)、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及相关易燃易爆原材料;

2.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快手等平台非法发布烟花爆竹信息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4.烟花爆竹零售店违规售卖A级、B级烟花(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5.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下店上宅”、门前违规堆放、超量储存、非法储存、店外燃放、店内吸烟等行为;一证多点、占道经营、流动兜售,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扩大经营范围,销售超标、伪劣、无合格证明的烟花爆竹产品;

6.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7.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二、奖励原则及兑现方式

1.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分配;同一举报线索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2.不予奖励情形:举报线索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内容无法查证或经查证不属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3.实名举报: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线索和发放奖励。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绝不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保障,由市财政局按月统一兑现。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50

四、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8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赵彤

校对:乔鸿

初审:石政勇

审核:吕园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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